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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 Coggle Diagram
放火罪
客體
其他
他人所有175(1)
致生公共危險(O),具體危險犯(延燒可能性)
故意
過失
無致生公共危險(X)
自己所有175(2)
無致生公共危險(X)
致生公共危險(O),具體危險犯(延燒可能性)
故意
過失
(實)騎樓歸屬175之客體,非住宅、建築物、交通工具
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
現有人所在173(1)
主觀
故意
過失
行為階段
未遂
預備
抽象危險犯
(實)可擴張認定,EX加油站,或房子旁邊的工友宿舍
非現有人所在174(1)
非自己所有174(1)
故意
未遂
抽象危險犯
過失
致生公共危險(O),抽象危險犯
未致生公共危險(O),抽象危險犯
自己所有174(2)
致生公共危險(O),具體危險犯(延燒可能性)
無致生公共危險(X)
主觀具備故意或過失
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現有人所在173(1)
主觀
故意
過失
行為階段
未遂
預備
抽象危險犯
非現有人所在174(1)
非自己所有174(1)
故意
未遂
抽象危險犯
過失
致生公共危險(O),抽象危險犯
未致生公共危險(O),抽象危險犯
自己所有174(2)
致生公共危險(O),具體危險犯(延燒可能性)
無致生公共危險(X)
主觀具備故意或過失
住宅
現供人使用173(1),整棟有人在住
主觀
故意
過失
行為階段
未遂
預備
抽象危險犯
非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非自己所有174(1)
故意
未遂
抽象危險犯
過失
致生公共危險(O),抽象危險犯
未致生公共危險(O),抽象危險犯
自己所有174(2)
致生公共危險(O),具體危險犯(延燒可能性)
無致生公共危險(X)
主觀,具備故意或過失
競合
(罪數)以一把火的數量來論罪數
(毀損罪)放火罪成立就不討論毀損罪(實),若放火罪不成立,回頭檢驗毀損罪
(同質重合)173故意犯174,174成立,再討論173未遂(考不能未遂),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法條競合論173未遂。
如果相反,174故意犯,討論173過失犯
(173、175)先做173之行為連帶成立175,不另判175。
做175之行為,連帶成立173,兩者都要判。
PS,注意175的所在位置
行為階段
犯罪提前177
客觀
(客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
(行為)漏逸(漏出來)或間隔(堵住)
(結果)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
加重結果
人死
重傷
主觀
故意(O)
過失(X)
競合(173)
數行為
同一法益(不罰前行為)
正常
行為
(176)準放火,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用爆炸之名行放火之實),(實)高熱膨脹
一般放火(含失火)
潑汽油但尚未點火是否為著手?
(學)主客觀混合理論判斷是否為犯罪之重要行為
(實)客觀未遂理論(引燃危險),有高度燃燒危險即可,將易燃性物品放置可隨時燃燒之狀態
結果
燒毀狀態
獨立燃燒(學),不需要任何媒介物
效能喪失(實),字面解釋
致生公共危險(依客體不同)
抽象危險犯
173(1)
174(1)
具體危險犯(延燒可能性)
法條比較(法益侵害評價)
174(1)放火+毀損(O)
174(2)放火+毀損(X)
可考被害人承諾,EX我的空房給你燒
法益歸屬何方屬於法益有關之事實,行為人被誤導可評價為嚴重誤導,可考間接正犯
決水罪
犯罪結構與放火罪同,但是不好設計題目
(行為)決水+淹沒+公共危險
(任何災害的輔助犯罪)妨害救災罪(182)
客觀
(事故情狀)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
(行為)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包含不作為
主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