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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成立後, 買賣契約之法律效果, 物 (不動產, 動產), 契約解除, 債金減少, 損害賠償, 另行交付 - Coggle Diagram
買賣契約成立後
民§367買受人應負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責
依民§354出賣人須對買受人負擔保「買賣標的物完整無瑕疵」之責
買賣契約之法律效果
民§356:「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檢查其所受領之物並應即將物之瑕疵通知出賣人」
怠於通知,則買受人大強喪失行使物的瑕疵擔保之權利,則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但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35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373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買受人大強可主張之請求權
此乃「請求權之競合」,即四種權利僅能擇其一行使。
民§364:「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365:「買受人因物之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物
不動產
登記
動產
支付
契約解除
債金減少
損害賠償
另行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