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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狀原則 - Coggle Diagram
令狀原則
理論基礎
防止無相當理由的強制處分
檢警機關的功能是犯罪偵查,需要事先審查制度預防違法搜索
批評
法官只審查檢察機關單方面提出之資料,實際上仍是檢警作相當理由的判斷
事後審查制容許被搜索人有辯論機會,更能防止無相當理由搜索
防止事後審查之偏頗
在發現不利被告證據後,法官易形成對被告不利之心證,難做出公平裁定
相當理由之判斷,在搜索行為與證據發現之前,法官較易做出公正客觀判斷
防止警察說謊
例:偽稱線民存在、偽稱經同意搜索
檢警於事後審查中捏造相當理由的可能性高,避免證據遭排除
以聲請程序篩檢無必要的強制處分
聲請程序費時費力,驅使警察非有必要不會聲請令狀
填具聲請書時,警察必須仔細冷靜思索是否有相當理由存在
檢警不能做出正確判斷
批評
檢警是第一線,對於具體個案判斷可能較法官正確
建立書面記錄
防止警察事後說謊、修改、捏造
檢察官無搜索權之理由
.#392檢察官行使職權應受上級長官指揮監督,主動偵查犯罪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依不告不理原則被動審判
檢察官顯無職務中立性
檢察官自86/12/22起無羈押權
羈押為最嚴重之強制處分,應將羈押之聲請機關與決定機關分離
出於憲法對人身自由與隱私的保障,需由中立超然機關判斷
若無第三人審核,檢察官易輕忽草率地發動強制處分
意思
侵犯人民憲法權利之前,需經中立超然之司法機關審核並簽發令狀,使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