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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ㄧ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成立方法, 契約 (對話契約, 非對話契約), 買賣契約 -…
民§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ㄧ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成立方法
要約與承諾
出賣人小莊擺設自動販賣機係屬要約,小校投入約定硬幣(非對話契約採達到主義),為對要約的承諾。
要約交錯/要約吻合
因互相表示意思ㄧ致為要約交錯
意思實現
買賣契約成立無須通知為意思實現
此三種方式皆可使契約成立,即雙方均須履行債務而移轉其所有權
若販賣機已無存貨時則為要約附解除條件,即買賣契約於無存貨時失去效力,故買受人小校之投入硬幣不能成立契約
民§99-2:「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民§179:『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至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規定,得向出賣人小莊請求返還新台幣20元整
民125: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
對話契約
了解主義(民§94)
非對話契約
達到主義(民§95)
買賣契約
出賣人
移轉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
買受人
移轉相當價金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