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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合法性審查, 合法要件欠缺, 合法要件欠缺 - Coggle Diagram
行政處分
合法性審查
形式合法性
程序
聽證(程§107~§109)
強制性
程序
§61
紀錄§64
VA
陳述意見(程§102~§106)
原則:負擔處分前→應予相對人陳述機會
例外:得不予陳述
程§39
聽證
法律特別規定
程§103
方式
通知方式
§100通知方式
§110生效時點
做成方式(程§95)
書面→應記載事項
程§96
四 處分機關
程§111一
六 救濟教示
程§§98,99
99 機關
98 期間
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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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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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由
例外:得不記明 §97
原:應記明
程§114 I 二
其他
言詞
管轄權
瑕疵
無效(程§111六)
事務管轄權
限於重大明顯瑕疵
專屬管轄權
限於土地專管
實質合法性
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行政行為
上位規範
憲法(一般法源)
法律
效果:行政裁量 v. 裁量瑕疵
要件:不確定法概 v. 判餘(判瑕)
法律保留:重要性理論
重要→法保
國會保留:法律
一般法保
法律
法規命令
授權明確性
較嚴:刑/行政罰
較寬:非裁罰、專業管制
不重要→非法保:職權命令
合法要件欠缺
瑕疵行政處分
違法VA
不當VA→訴願(不得訴訟)
合法要件欠缺
瑕疵行政處分
違法VA
得補正(程§114)
救濟(程§98,99)
無效(程§111)
不影響VA效力
程§101 得更正
程115
原:有效得撤銷
機關:職權撤銷(程§117↓)
人民:請求撤銷
願1→訴4、程128
不當VA→訴願(不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