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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328強盜, 222加重性交, 325搶奪, 321加重竊盜/326加重搶奪/330加重強盜, 302-1加重私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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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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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財產法益、自由法益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V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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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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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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