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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代理權的消滅、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代理的類似制度與法律效果, 代理的意義、功能與要件) - Coggle Diagram
代理
代理權的消滅、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
定義: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
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相對人可在本人未承認前撤回
相對仁得催告本人是否承認未承認視為拒絕
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複損害賠償之責
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代理權的消滅
基礎法律關係終了
原則上可於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但其性質不可撤回不在此限
本人死亡,但另有規定除外
代理人死亡且代理權不能繼承
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代理權消滅本人喪失則先前的授予的代理權不受影響
代理的類似制度與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事實依代理人決定
照本人意思為之由本人決定
效力歸屬本人代理人非當事人不負法律責任
類似制度
代理人與使者
無行為能力人不可為代理人但可為使者
代理有錯誤依代理人決定使者傳達不實依88條撤銷
代理人有一定的決定空間、使者僅傳達已確定的意思
身分行為不許代理但可由使者傳達意思
代理人與代表
代表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
代表不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或侵權行為均違法人的行為
代表和法人是一個權利主體但代理人和本人是兩個
代理的意義、功能與要件
意義、功能
代理人於權限內代理本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
非法律行為的當事人
意定代理
擴張私法自治的範圍
擴大交易活動
法定代理
補充私法自治的範圍
使無完全行為能力人參與社會活動
本人和相對人
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負履行責任或請求賠償
代理人和相對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為代理人無須允許
積極代理:代理本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非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負法律行為的責任
消極代理:代替本人接受意思表示
本人和代理人
具有基礎法律關係加授權關係(意思表示為之)
意定代理
本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
法定代理
依法律規定成立
要件
以本人名義
顯名主義
只表明本人姓名或代理人蓋章仍為有效
隱名主義
可推知有代理本人之意思仍有效
冒名行為
與代理的差異:稱自己為他人非以本人的名義為之
冒名人應自負責
本人不明的代理
可推知:有效代理
無法推知:若本人不履行由代理人負責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相對人為的法律行為
間接代理
有代理權但以自己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實際上非代理)
顯名間接代理:效力及於本人
代理行為
可代理: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
不可代理:身分行為、事實行為、侵權行為
代理權的發生
授權行為的方式
以意思表示為之
內部授權:像代理人表示
外部授權:向第三人表示(在外部授權後再內部對代理權的限制撤回不可對抗第三人)
委任之事務須以文字授權亦須以文字為之
授權行為的瑕疵
相對人詐欺:可撤銷
代理人的詐欺:可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事實依代理人決之但以法律行為授予依本人所指示為之則由本人決定
代理權的獨立性、無因性
獨立性
除基礎法律關係外尚有授權行為共兩個法律行為
無因性
契約無效代理行為仍有效
代理權
共同代理權
除有規定外應共同為之否則為無權代理
複代理權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選定代理人
為本人的代理人除經本人同意或另有規定外不得選任複代理人
性質
非權利不得讓與繼承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自己代理
代理人為自己與本人為代理行為
雙方代理
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
違反者性質上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生效
例外:經本人同意、專履行債務之行為、父母贈與子女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