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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證據方法 - Coggle Diagram
法定證據方法
鑑定
(112.12.15公布,113.3.15全面施行)
鑑定之意義
係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現在的)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就待鑑事項所為利用其專業能力之過程及其結果
特性
專業性
公正性
中立性
種類
一般鑑定(自然人為鑑定人)
(198-207)
產生方式
偵查中
審判中
檢察官
審判長
依職權選任鑑定人
(198Ⅰ)
受命法官
偵查中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
得請求檢察官選任198Ⅰ之人為鑑定人(198-1Ⅰ)
審判中
當事人
得向法院聲請選任198Ⅰ之人為鑑定人(198-1Ⅲ)
請求<-->聲請?
選任前陳述意見權
偵查中
審判中
198-2Ⅰ.Ⅱ
鑑定人之義務
利益揭露義務(198Ⅱ)
202具結義務
結文:公正誠實之鑑定
未合法具結:158-3無證據能力
到庭義務(206)
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206Ⅰ)
以言詞報告
應到庭
166~166-7詰問
合法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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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Ⅰ接受詢問
206Ⅲ報告之法定事項有四項
或以書面報告
原則
應到庭
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
說明
例外
經當事人
明示同意
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到庭)言詞
陳述
該書面報告之做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
機關鑑定
(208)
產生方式
偵查中
審判中
檢察官
依職權囑託
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為鑑定人或審查他人之鑑定(208Ⅰ)
法院
審判中
當事人
向法院聲請囑託
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機關鑑定(208Ⅱ)準用198Ⅱ
當事人
得委任
機關鑑定(208Ⅴ.Ⅵ.Ⅶ)準用208Ⅰ.Ⅱ.Ⅲ/198Ⅱ
機關鑑定
(新法三要求)
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
資格(198Ⅰ)
具結(202)
具名
附在機關鑑定報告之內
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208Ⅰ前-->206Ⅰ
書面報告
當事人明示同意
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
208Ⅱ⓶⓷
可否概括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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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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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206Ⅳ前,其實施鑑定之人不必到場
(113台上1155)
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
208Ⅲ
208Ⅰ前-->206Ⅰ
言詞報告
除208有特別規定(208Ⅲ)外,準用203
特別規定:不準用206Ⅳ
206-1
206
206Ⅰ
書面報告(機關鑑定常態)
言詞報告(為數較小)
208Ⅰ後
言詞報告
言詞說明
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準用
166~166-7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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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Ⅰ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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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之陳述法律意見(211-1)
審判中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等四人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審判期日到場
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除202具結外,準用197~210之規定
重要準用198Ⅱ利益揭露義務
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211-1Ⅱ)
被告
證人
物證
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