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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有責性) - Coggle Diagram
罪責(有責性)
A3.原因自由行為
B1.定義:行為人蓄意且可控制地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 以從事後階段的違法行為。(如:自醉行為)
B2.行為樣態
C1.原因:自由
精神健全喝酒壯膽,使陷入無責任能力
C2.實施違法行為:不自由
酒醉狀態神智不清,實現不法行為
C3.違法行為後:自行恢復
回復完全清醒
B3.學說爭議
C1.爭點:不法行為的始點為何?
C2.前置說(構成要件模式)
D1.構成要件該當性階段即可認定自醉行為即不法行為的著手
行為人於原因階段的自陷於精神障礙狀態的行為,就是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
D2.2005年修法意見
C3.例外說
D1.不法行為僅限原因自由行為的行為人於精神狀態下的侵害法益行為
D2.2005年修法前、許澤天老師見解
應屬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
B4.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仍可成立故意犯罪
C1.要件:雙重故意
D1.雙重故意之定義:
行為人在原因階段中均須具有自陷於精神障礙的故意,以及假借精神障礙違犯特定違法行為的故意。
D2.2005年修法之瑕疵:雙重故意於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中地位不明
D3.實務見解:
E1.修法前:28上3816
E2.修法後:96台上6368號判決
C2.案例研討(傷害)
D1.故意自醉+故意不法行為
陷自己於精神障礙,以此實施違法行為
D2.過失自醉+故意不法行為
有傷害故意但導致精神障礙狀態欠缺故意,不適用。若在飲酒時已有傷害故意則成立傷害罪
D3.故意自醉+過失不法行為
欠缺傷害故意僅有自陷精神障礙故意,不適用。若得預見可成立過失傷害
D4.過失自醉+過失不法行為
欠缺傷害故意也無自陷精神障礙的故意,不適用。若得預見可成立過失傷害
B5.限制責任能力?
同樣適用,得不減輕其刑
B6.德國法上自醉行為構成要件之設計
不法構成要件行為
故意或過失飲酒行為
客觀處罰條件
導致的無責任能力條件
無責任能力,不罰。不明,罪疑惟輕
A4.免除罪責事由
B1.定義
C1.通說:無期待可能性(行為角度)
無法期待行為人採取合乎規範的行為舉止
C2.少數說:欠缺預防必要性(刑事政策角度)
不法與罪責程度低微
B2.防衛過當(§23但)
C1.免責的防衛過當
出於驚慌、恐懼等軟弱情緒而實施超越尺度的防衛
C2.過強的防衛過當
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驚慌而採取超出必要性的強度過當的防衛
C3.擴張性的防衛過當
否定(事前擴張性)
既無防衛情狀,豈能有在該情狀的過當防衛
肯定(事後擴張性)
只要直接緊鄰在現在不法侵害後的事後反擊,因原本就有防衛情狀,仍屬不法的減輕
C4.誤想防衛過當
亦屬違法。根本欠缺降低不法侵害的防衛情狀,且毫無加害人
B3.避難過當(§24 I但)
C1.免責的避難過當
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採限縮解釋認為只有在面臨重大嚴重才能與保全生命相提
他人須限制在親屬或親近關係的他人
C2.不得已的避難行為
C3.特別危險承受義務
避難行為人在公務或業務負有在法律上承擔危險的特別義務,就必須承擔該職務行為所具有的通常風險,而不得主張為自己利益的緊急避難
不能阻卻違法也不能免除罪責
C4.自招危難
無免除罪責
B4.超法規的免除罪責事由?
D1.早期實務:25上字337判例
認為即使是生命法益之衝突犧牲,故意自招的危難也可主張緊急避難。
D2.近期實務:105年台上383判決
刑法上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災難之發生非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 所致為前提,若災難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則其故 意或過失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殊無主張緊急避難之餘地
A1.罪責理論基礎
罪責理論
心理罪責論
罪責是行為人對其犯行的心理關係
不法是客觀外在事實的決定,罪責屬於主觀的內在因素
*規範罪責論
主張:罪責係行為的可非難性,當行為人決定從事違法行為,而得以被非難時,其違法行為具有罪責。
行為人具有瑕疵的意思形成。人按造自由的自我決定,卻決定或未避免為非法之行為
罪責要素
積極罪責要素:責任能力、故意罪責、不法意識
§16.18.19.20
消極罪責要素:欠缺免除罪責事由
§16本.18一.19一
功能罪責論
刑罰的預防目的建構罪責(不被接受)
預防目的必須要在肯定罪責後才討論
罪責對象
個別行為罪責:
D2.非道德評價(例:確信犯)
得以負責的個別法主體才具有罪責適格
集體罪責
德國:不承認
D2.我國:原則上不承認(釋687)
例外:兩罰制(如營業秘密法§13-4)
D3.美國:承認
A2.責任能力
B1.定義: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通常之精神與意志狀態。
C1.認知:認識行為之違法性(意識能力)
C2.意欲:能夠選擇不為違法行為(控制能力)
B2.判斷依據
C1.行為時年齡:0-14不14-18;80-∞得減輕(§18)
C2.行為時精神狀態(§19)
不能辨識、欠缺,不罰
顯著降低,得減輕
瘖啞人得減輕(§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