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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行政法期中考複習體系圖 - Coggle Diagram
113-2行政法期中考複習體系圖
判斷餘地/行政裁量
判斷餘地
要件 :
(三者綜合判斷,
越符合者審查密度越低)
合議制 非首長制決定
對人民侵害權益較輕
高度專業性/屬人性判斷
目的 : 本於功能最適理論
在具體個案判斷上尊重行政權
效果
降低審查密度
但並非不審查 !
如果出現以下瑕疵仍無法享有 !
可能的瑕疵
符合正當程序,如果根本不該交給該委員會
自然不行
如果有"不當連結問題" 當然不行
判斷餘地是一種 YES/NO的事實判斷
但如果所採用的"事實基礎"有問題,那自然無法享有之
行政裁量
審查密度低
例外 :
裁量逾越
裁量濫用
裁量怠惰
違反重大法定事變帶來的
"裁量收縮至0"
區分有實益嗎
量的區別說
管轄權
原則
土地管轄
ex : 台北市警察局管理警察
但不管桃園警察
管轄出包 :
積極衝突
先搶先贏
如果不能分先後
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消極衝突
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人民可聲請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先事務管轄
ex : 台北市社會局不管台北市警察
移轉
型態
委辦
委任
交給下級機關 行程15I
委託
權限委託
依循法規 交給平級的機關
行政委託
交辦給民間 !
vs 行政助手
行政助手與委託不同
其本身所為必須接受
行政機關指揮監督
不具有獨立的判斷能力
ex : 警察決定開單拖吊時
幫忙拖吊的業者 !
要件
刊登政府公報or新聞
行程15& 16
依照法規執行
if not : 程序違法
失去判斷餘地的可能 !
目的
提高行政機關效率
效果
管轄權移轉
(雙重管轄權)
救濟
行政委託
向原委託機關(政府機關) 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非行政委託之
行政機關內部平級移轉
同樣向原委託機關上級提出
林 : 此法顯有問題
應該採取顯名主義
誰做出處分就向誰提出訴願
如此對人民信賴就有保障
也降低救濟之成本
公物法
(國有財產法)
公共財產之定義 :
非私有&非地方者
= 即等於國家財產
公用財產(國財4)
公共財產 (供全民使用)
事業用財產 (供國營企業經營)
公務用財產(行政機關用)
對該物之使用收益
不得偏離事業目的or公共用途
(國財法28)
非公用財產
(以上公用以外者)
公務員法
行政主體/行政機關
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