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法律行為, V.S 動機錯誤→原則不得撤銷, 除斥期間 →客體為形成權 - Coggle Diagram
法律行為
:red_flag:消滅時效
→客體為請求權
一般
§125:
15年
特別
§126:
5年
(年金性質,按月)
§127:
2年
(針對商人、技術性)
時效之效力(不得已契約約定之,係為強行法)
拒絕給付抗辯權 §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仍存在)
已罹於時效,但債務人單方面所為之債務承認,係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使時效重新進行。
時效中斷§1129 ←權利人有行使權利之事實
請求→依§130『相對中斷效』
承認
起訴→依§137 受確定判覺,重新起算時效
§133聲請調解、提附仲裁
§134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132 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135 告知訴訟
票據→§137→延長五年
時效之限制 §147 不得加長或減短、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時效不完成
§139
§143
※注意
§823共有物分割請求→屬「形成權」,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已登記
之不動產,物上請求權§767無效滅時效之適用。
已登記
不動產之所有人回復請求權,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red_flag:代理
法定代理
§1086
§1089
§1098
§1091
§1110
§1003
意定代理 §167
→非契約,之單獨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當代理人
要件:
有代理權限
原則為「不要式」←
以本人名義
表明代理意旨
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廣義)
本人負授權人之責任 §169 (授權外觀)
狹義無權代理 §110
代理人負賠償責任 §110(無過失責任)
效果:效力未定,經承認始生效←§170
:red_flag:附款
條件
停止條件 §99 I
條件成就,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 §99 II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100 負賠償責任←
期限
§102
負擔
不當行為使用條件或不成就之效果
:red_flag:效力
→§114 經撤銷,溯及失效(身分例外)
→§115 經承認,溯及生效
→§118 無權處分之行為,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red_flag:人格權之保護
慰撫金
§18
§194
§195
損害賠償
§192
§193
:red_flag:意思表示
生效
§94 對話人立即接受
§95 非對話,已通知達相對人
到達主義: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
虛偽意思表示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86
→原則有效,例外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87
→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表示錯誤§88
表示行為錯誤 §88 I (表達出錯,心理沒錯)
意思內容錯誤 §88 II (心理階段出錯)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90:意思表示後,1年內為之
信賴利益之賠償 §91
詐欺脅迫 §92
脅迫無論善意過失,均得撤銷之
§92 I 但書:詐欺由第三人為之,相對人須惡意或有過失→得撤銷
撤銷之除斥期間:發現後,1年內為之
V.S 動機錯誤→原則不得撤銷
除斥期間
→客體為形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