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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明德國基本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有關職業公務員的「傳統原則」內涵 - Coggle Diagram
試說明德國基本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有關職業公務員的「傳統原則」內涵
德國基本法
第33條第5項
「規定公務人員之權利應考量職業文官(Berufsbeamtentum)制度之
傳統原則
予以規範,並繼續發展之。」
該規定之
精神
為:公務員法律應考慮職業公務員制度的傳統原則予以制定。
本項所稱之職業公務員制度傳統原則究係為何?
經歸納1949年以來陸續
受
聯邦憲法法院及聯邦行政法院
所承認之基本原則,約有下列6項原則:
(一)終身事業原則
公務員以其終身服勤務至
退休年齡
,
並以該職務為
主要事業
。
(二)忠誠原則
:指公務員與國家雙方的
忠誠關係
。
公務員對其職務長官、國家負有
忠誠義務
,
如憲法忠誠義務、
職務之
機密保密義務
等,
職務長官及國家對公務員有
保護及照顧之義務
(三)照顧原則:
指國家經由確保公務員
適當的生活水準之俸給
來達到照顧之義務。
公務員的俸給應與其
職位相當
,
評估的標準包括:
職務高低
、
職務的
重要性
及職務之
責任性
等,
公務員俸給應保障其
經濟上之獨立性
,
即便是退休公務員亦是如此。
此為確保公務員
視其職務為事業
,且能
公正執行
任務之先決條件。
另外,公務員俸給應配合
經濟及財政狀況
作必要的
調整
。
(四)
功績
原則:
功績不僅是進入行政機關
服務的前提
,
更是公務員日後
升遷的考量標準
。
不因特權或關係或身分
成為公務員或晉升為高等公務員,
是德國公務員制度中的
基本原則
。
(五)
禁止罷工
原則:
公務員與其他公民一樣,具有
結社
的基本權,且可
共同捍衛
其權利,但
不具罷工權
。
主要的考量為公務員負有
執行及保衛行政
功能的任務,
而
罷工與此違背
,
且可能因此直接與
國會對抗
。
(六)中立原則:
公務員必須將
公共利益
置於
特定團體及個人利益之上,必須
公正
及
超乎黨派
,
禁止
公務員以個人
政治觀點或政治立場
行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