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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第一章、查核與會計專業, 第三章、查核報告, 第二章、職業道德規範與法律責任) - Coggle Diagram
審計
第一章、查核與會計專業
一、查核定義
查核是指查核人員對受查者的經濟活動,所做的各項財務報表聲明,客觀的獲取證據;並且加以評估已決定是否符合既訂的標準,並將查核結果傳達給利害關係人的一種有系統的程序。
5.既定標準(判斷財報使用的標準,Ex:IFRS)
4.符合程度(檢驗受查者的聲明與既定標準的接近程度)
3.經濟活動的財務報表聲明(就是受查者出具的財務報表)
2.客觀的獲取證據(超然獨立)
1.有系統的程序
6.傳達結果(財報查核的查核報告)
7.利害關係人=財務報表使用者
(管理當局、股東、債權人、投資機構)
二、查核種類
依查核標的(P.1-5)
遵行審計:權威機構人員OR外部人員查私人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等財物或營業活動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程序,一致遵行,屬客觀。
作業審計(績效審計)(管理審計):內部稽核人員對整理機構或機構內的部門對績效或內控查核效率及效果,屬主觀。
財務報表審計:超然獨立會計師查核公司財務報表是否符合GAAP,做允當表達程度,屬客觀。
實質上
形式上(兩者都重要,形式更為重要)
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P.1-7)
新公報(P.1-11)
F/S之查核 : 基於重大性之考量足以允當表達---高度但非絕對確信---積極確信文字
專案審查 : 基於重大性之考量足以允當表達---高度但非絕對確信---積極確信文字
F/S之核閱 : 未發現不允當而須做重大修正之情事---中度確信---消極確信文字(季報5/15.8/14.11/14)
協議程序之執行 : 報導所發現之事實---不對整體做確信---僅陳述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
財務資訊之代編 : 以專業知識編製財報---不作確信---僅敘明代編之事實
制定審計公報準則的主要目的:在於規範會計師查核財報之品質。
七、一般公認審計準則(GAAS)(P.1-19)
GAAS:規範查核工作應遵行之原則,作為查核品質之指引,不因查核合約而改變
審核程序:在GAAS下所採取的詳細步驟,因查核合約而改變
GAAS(考)(P.1-23)
一般準則
1.專門學識與訓練
2.超然獨立
3.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看現金流量表
外勤準則
1.蒐集及評估足夠而適切之證據
2.妥為規劃及善加督導
3.對內部控制取得充分了解
4.足夠而適切的證據
報告準則
1.CPA姓名與財報發生關聯
2.應於AR說明F/S編制是否符合GAAP(明示)
3.F/S採用的會計原則不一致,應於AR中說明(暗示)
4.必要財務資訊未於F/S中適當揭露時,應於AR中說明(暗示)
5.財報整理是否允當表達,應於AR中表示意見並明確說明情由(明示)
五、需要財報查核的原因:
原因:財報編制者(MGT)與使用者間,存有重大的資訊風險
4.疏遠性
2.重大性
1.利益的衝突
3.複雜性
八、審計失敗
風險:CPA對重大不實表達的F/S,出具不當意見的可能性
需負責任:
1.未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2.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GAAS)
EX:CPA對銀行餘額要100%函證
六、管理當局與查核小組
管理當局MGT:財報編制、聲明
查核小組CPA:3-5位非執行業務之董事,監督財報編製過程(P.1-18)
*強化外部人員的獨立性
九、會計與查核差別(P.1-36)
會計流程
分析事件及交易
衡量並記錄
分析並彙總記錄的資料
依據GAAP編製財報
審計流程
1.取得並評估關於財報的憑證
2.研究及評估受查者內控制度
3.決定財報是否依據GAAP編制
決定報表是否允當並表示意見
簽發審計報告提高可靠性
三、查核人員類型
2、內部稽核人員:受雇於公司的員工,隸屬治理單位;工作包括遵行查核、作業查核、輔助超然獨立CPA財報查核。
3、政府審計人員:監察院審計部的查核人員從事的查核工作,包括財務查核、遵行查核、作業查核。
1、超然獨立的查核人員
十、品質管制準則:
為確保查核工作符合GAAS,而採行的政策及程序,以期查核工作品質之適當可靠
事務所內(公報No.46)(P.公-31)(考)
定義
主辦CPA : AF對查核案件的執行及AR負責的CPA。
專業準則
(1)審計準則公報
(2)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
案件品質管制複核 : 於報告日前執行的程序,用以客觀評估案件服務團隊所做的重大判斷級報告對所依據的結論。
案件服務團隊 : 不包含外部專家。
品質管制制度之要素(P.公-32)
4.人力資源(No.26-28)
5.案件之執行(No.29-45)
3.案件之承接與續任(No.21-25)
(2)能勝任案件的執行,並具備足夠能力、時間及人力。
(3)符合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1)已考量客戶的誠信
6.追蹤考核(No.46-56)
2.職業道德規範(No.15-20)
違反獨立性的因應措施
獨立性聲明 : 每年至少一次(AF應向AF人員取得聲明書(紙本或電子))
獨立性評估
任職與輪調
補強措施包含輪調資深人員或執行案件品質管制複核。
上市櫃公司財報的查核案件,主辦CPA應於不超過7年,不短於2年間輪調
基本原則
專業能力及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保密
公正客觀
專業態度
正直
7.品質管制制度運作書面化(No.57-58)
1.事務所領導階層對品質管制之責任(No.10-14)
目標 : 為了合理確信以下事項
1.事務所及其人員已遵循專業準則及法令。(GAAS、職業道德規範)
2.事務所或主辦CPA能於當時情況下出具適當之報告。
觀念
3.品質管制制度是由政策(基本方針)及程序(具體作法)所構成。
2.AF人員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含查核F/S)時,個別查核案件所應執行的品質管制,應依No.44。
1.AF提供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應依本公報規定建立品質管制制度
事務所外
同業品質管制
同業評鑑
外界影響
由政府機構強制要求與報表使用者
四、會計師服務案件(P.1-11)
考
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準則規範之會計師服務案件
品質管制準則(公報44.46)(P.公-23)
確信案件之架構
非歷史性財務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
確信準則
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案件(公報No.44)(P.公-23)
審計準則(年報)、核閱準則(季報)
查核案件承接與續任
職業道德規範
主辦CPA對於查核品質之責任
查核團隊指派
定義
主辦會計師:事務所內對查核案件之執行及查核報告負責的會計師
查核案件執行
諮詢
歧見
主辦CPA責任
監督
複核
指導
其他
案件品質管制複核(考):
上市櫃公司以上的F/S
對下列的工作底稿做客觀評估:
1.查核團隊所做之重大判斷
2.查核報告所依據之結論
主辦CPA責任不因案件品質管制複合而降低
觀念
追蹤考核
其他相關服務
其他相關服務準則
十一、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準則間的關係
同第四節會計師服務案件
第三章、查核報告
第二章、職業道德規範與法律責任
二、職業道德規範說明
三、職業道德規範彙總說明
一、職業道德規範的重要性
四、會計師法律責任
五、錯誤、舞弊與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