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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明法國公務員的參與機制及可供我國借鑒之處(註:在回答可借鑒之處前,必須先說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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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明法國公務員的參與機制及可供我國借鑒之處(註:在回答可借鑒之處前,必須先說明我
國當下公務人員參與規定)。(25分
前言
我國之公務人員參與規定,則係運用公務人員協會制度,另配合考績委員會與甄審委員會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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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當下公務人員參與規定
1.我國公務人員勞動三權,
僅得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又該協會法中亦明定協商權及罷工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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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罷工權: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2.又各機關均須設考績委員會與甄審委員會,其中委員之組成每四個人須有二人票選產生,足以具有參與之作用。
(二)法國之公務員參與機制
法國自二次大戰後之人事制度,
依二次大戰末期之改革中
成立參與協議之組織(最高人事制度協議會),
其後又再增設各部人事管理協議會與各部行政管理協議會,
該等協議會均分別由政府官方代表與職員代表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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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會制度:
共有三種,即最高人事制度協議會(1946年公布「文官法」時所設置)、人事管理協議會、行政管理協議會:
(1)最高人事制度協議會(全國只設一個):
➀ 組織:
❶ 官方代表由國務院之部長及評議官各1名、會計查院首席檢察官、財政部預算局長,及各部掌管人事行政之局長7人(共11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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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國協議會之參與管理特色如下:
(1)組成協議會之委員,均由官方任命及職員團體所推選,且代表官方與代表職員之委員人數,原則上係屬相等,除正委員外,尚有預備委員,任期均為3年。
(2)各有職掌,可分別參與全國性文官制度及各部之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事項。
(3)充分鼓勵職員參與文官制度、人事管理及行政管理事務,
以加強職員與管理當局間的意見溝通與協調合作。
(三)法國可供我國借鑒之處
1.法國協議會組織類型較為多元化,可分别參與之事項較多;而我國目前之組織僅限於考績與甄審,另協會法規定之參與亦受限制。
2.由於法國公務員充分享有勞動三權,對於公務員之工作條件維護與改善確可充分發揮效果,而我國之限制過多,因而影響公務人員組織及加入公務人員協會之意願,進而影響公務人員工作士氣與工作效率之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