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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 - Coggle Diagram
無權處分
(一)乙請求丙支付五千元價金,有無理由?(10分)
(一)乙得依民法第367條請求丙支付價金
1.民法第367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出賣人依本條請求買受人給付價金,須以買賣契約有效為前提。
2.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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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債權行為(負擔行為)係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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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題甲將A車出借並交付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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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乙將A車以自己名義出賣於丙,買賣契約係成立於乙丙之間。
且如前述,民法第118條第1項之處分不包括債權行為在內,縱使乙對A車無處分權且未經甲同意,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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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請求丙返還A腳踏車 ,有無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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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A腳踏車所有人。甲出借且交付A腳踏車於乙。乙以自己名義,出賣且移轉A腳踏車所有權於丙,約定價金五千元。丙明知乙並非A腳踏車所有人。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