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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能單獨以獨自意思表示, 使其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 - Coggle Diagram
民法總則
:red_flag:權利客體:物
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67
不動產§66:
土地。
定著物:
繼續附著於土地上、
達經濟上之目的、
不意移動
增建物:構造上獨立、使用上獨立
主物與從物§68
前提:係為獨立之動產、不動產。
要件:
非主物之成分
常助主物之效用
同屬一人
交易上並無特別習慣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69 I
→§70 取得原物分離之孳息
→§776 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分離後,仍屬所有人
法定孳息§69 II:因法律關係而之物
法源
§1:未規定→習慣→法理
§2:「習慣」→多年慣行及法之確信
文字與數字不一致
§4→文字為主
§5→同為數字或文字,「低額」為準
權利主體
:red_flag:自然人
§6「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採獨立呼吸說
§7胎兒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只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
住所:
意定住所§20:主觀上有久住之意思,客觀上住於一定之地域。
法定住所§21: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能力人,依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死亡宣告:
一般:7年
特別:
特別災害:1年
80歲↑:3年
§9:推定死亡 V.S 人活著就是反證
時間計算:失蹤時+ 7/3/1 年
※特別→失蹤時78歲,兩年後80歲,再適用3年之規定→81歲時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行為能力:
成年人18歲:
完全行為能力
未成年:
無行為能力(7歲↓)
→§75法律行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8~17歲)
→§77但書:日常生活所需、純貨法律上利益(單純有權利無義務):有效
→§78單獨行為:無效
→§79 契約:承認前效力未定
→§80 催告:一個月以上之期限。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83 詐術:有效
→§84 處分財產(零用錢):有效
→§85 獨立營業(打工):有效
成年監護制度
監護宣告§14:『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15 法律效果:無行為能力
財產上§1101 :非為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輔助宣告§15-1 :顯有不足→法律效果:效力未定
下列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15-2
不作為請求權
§18
損害賠償請求權
§192、§193、§194慰撫金、§195慰撫金→原則: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之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亦得請求之。
:red_flag:法人
權利能力採「法人實在說」:為獨立主體,享有權利義務之地位,透過代表人,從事法律行為,並負有責任能力
終期:清算
限制:不得行駛專屬於自然人之權限
始期:登記
解散
種類
:checkered_flag:
社團法人:
人的組織體
為社員之共同行為
種類
營利社團
公益社團
登記+許可
性質:
1.社員為最高意思機關
2.自律法人
組織
事項§50:變更、免任、監督、開除
決議§52:普通多數決、得書面授權他人代理,但1人代理1人、有利害關係而有損社團之虞,該社員不得表決或代理他人。
變更章程之決議§53:特別多數決:出席3/4,書面同意3/2
招集程序和決議方法違法§56:社員得決議後3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未出席之社員,不在此限。
:checkered_flag:財團法人:
財產的集合體
可由1人單獨捐助財產成立
性質:1.無意思機關
2.他律法人
組織§62:組織管理方法,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處分
解散§65:主管機關宣告,不得由董事會決議。
代表及執行機關 ─ 董事:
因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除有另定章程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文字與書面:
§3 有使用文字之必要,可以由本人親自書寫、但需簽名、簽名等於蓋章,若以符號必須經兩人簽名證明。
能單獨以獨自意思表示,
使其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