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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彙整-容積, 上限口訣, 容獎口訣 - Coggle Diagram
法規彙整-容積
上限
省細則#34-3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不得超過各建築基地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加原建築容積。
2.前款以外地區: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2倍法定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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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65
。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省細則#34-3上限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1.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物,原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0.3倍基準容積加原容積或1.2倍原容積。(0.3基+原or1.2原)
2.前項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3倍原容積。(此項不得再加建築獎勵容積,已是上限)(1.3原容)
3.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以第12條第1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容積2倍基準容積或0.5倍基準容積加原容積。(2基or0.5基+原)
獎勵
省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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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建築重建,且無法劃定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20%法容限度內放寬建築容積:
1.綠建築:銀級以上
2.智慧建築:銀級以上
3.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1.25倍
4.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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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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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6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治法規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0.2倍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辦理(策略性更新地區、公辦,且更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0.4倍基準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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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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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65:
1.5基,不得超過省細則34-3
。容管前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物,原容高於基容:0.3基加原/1.2原
。經認定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不足:1.3原
。策略性更新地區採公辦都更、一萬平方公尺以上:0.5基加原/2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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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獎口訣
省細則
34-1有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或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增訂容積獎勵規定。
34-2公寓大廈
32-2公有土地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護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社會住宅使用 1.5法或2倍法
34-4私人捐贈都市更新地區以外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作社會住宅使用者,1倍,不得超過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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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工業立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