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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第五章(憲法、人權與憲政體制), 後交由公民複決, 準聯邦制, :red_flag:美國, :red_flag:英國、紐西蘭、以色列, …
政治學第五章(憲法、人權與憲政體制)
人權
界定:源自人性,非由社會地位或個人功績賦予
區分
公民自由→消極人權
公民權利→積極人權
演進
[第一代人權(自由),屬於個人人權]參政權(19世紀)
[第二代人權(平等),屬於個人人權]經濟與社會權(20世紀):積極人權
[第一代人權(自由),屬於個人人權]自由權(18世紀):消極人權
[第三代人權(博愛),屬於集體人權]民族自主及經濟發展權
項目(見5-15~5-16)
公民權
政治權
法律權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
個人權
自由與安全
原則:對言論自由的限縮需由司法機關遵循法定程序從寬認定
判準
言論本身會產生明顯而立即的危害
言論內容不保障有實質邪惡或惡劣傾向言論
言論自由不包括散布危險或惡意謊言的權利
憲法:
憲政主義
憲法目的
形塑政府結構
建立政府正當性
前言:國家理想宣稱
憲法類型
法典化
成文
缺點
立法權:由歷史背書的習慣、慣例更受敬重
司法:法官非民選,不符民主基本原則
行政權:定期改選更具約束
難回應現實政治變遷
人權:條文偏袒
優點
規範立法權
司法:法官查案(違憲審查),確保憲法獨立
約制行政權:主要憲政原則與關鍵條款皆確立,避免政府恣意干涉
促進政治社會化
保護人權:保護個人自由
不成文:民選獨裁→只會出現在議會內閣制;政黨取得國會(立法權)過半數,就可以組成內閣,就會有行政權和立法權。因此雖藉由人民選舉,但仍有獨裁的可能。
修改難易
剛性:美國,修憲必須參眾兩院各2/3通過,再交由3/4以上州議會複決,才能修憲。
柔性:修改程序與一般法律無太大差異,但對新興國家難以適用
變遷
正常
慣例:如:習慣、參議員禮貌、連任限制
修改憲法
特設機關:如美國的全國憲法會議;但目前還沒有成案過。
公民聯署:如瑞士,十萬人以上聯署就可以提案修憲。
國會提案:如瑞典。
憲法解釋
司法解釋:最早由美國首創司法審查權
立法解釋:因權力分立制衡,難適用總統制或聯邦制國家;
總統制國家若立法權有權解釋,會使立法權凌駕司法及行政權。
聯邦制國家若立法能解釋,則中央會侵害地方權。
不正常
憲法廢除:整部憲法不適用
憲法破棄:依正常程序提案修憲,但修憲後與原來精神不符。
憲法凍結:部分條文不予適用
憲法侵害:沒有透過上述方式變遷,但存在牴觸憲法的命令或措施,如:國民大會通過的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凍結憲法適用
我國修憲程序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提議:1/4立委提議
決議:3/4立委出席,出席委員的3/4同意
公民複決
公告:半年以上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憲政主義
法定程序:依法而治,也就是權力行使照法定正當程序
回應民主:政策應有被統治者同意,以及回應民意;憲政與民主結合稱為憲政民主
有限政府:以人權作為政府行為底線,並以法治和人民抵抗權為制衡手段→當初簽署《大憲章》是為了限制王權,但現在用於促進民主及個人自由→權力分立制衡
憲政體制:單一制v.s.聯邦制
聯邦制
特徵
立法:兩院作為聯結;所有法案都必須以同一版本通過
司法:最高法院擔任憲法裁決者;仲裁中央與地方爭議
行政:自主性高的兩種層級政府,權限各受憲法保障
成文剛性憲法:確保任一方無法輕易變更
原因
國家統一的需要:大邦不想付出高昂政治代價,小邦感到獨立無望時,所產生的大小邦的妥協。如:蘇聯控制印度時。
反映社會差異與多元性:由於歷史因素,小邦歷史傳統已根深蒂固,卻無法成立單一國家時,所採取的措施。如:德國、加拿大魁北克
國家安全或經濟目的
優缺點
缺點
存在分離勢力
一致性計畫困難
地方缺乏資金,人才堪憂
優點
提昇政治參與
民主實驗室
保障地方利益與個人自由
美國聯邦制
演變
聯邦派:協力聯邦主義→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維持夥伴關係,聯邦政府擔任補位、促進、協助等功能
州權派:雙重聯邦主義→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為兩個獨立的部分政府
趨勢
人民認同聯邦擴權
1930年代羅斯福新政:1929經濟大恐慌
1970年代詹森:大社會主張
新聯邦模式
1960年代尼克森:推動地方分權,使聯邦權力縮小
1980年代雷根:新保守主義、新聯邦主義
邦聯制
邦聯政府不能直接約束人民v.s.人民同時受邦及聯邦拘束
邦聯條約變更需一致決v..s.聯邦修憲採多數決
以條約為基礎,創建出來的制度;構成份子為成員國
→有學者不認為不是國家的原因;條約只有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產生
邦具取消權及脫離權v.s.國法高於邦法,不得自由退出
單一制
優缺點
優點
中央安排經濟資源,以協調各區域發展
法律具一致性
缺點
折衷政策→難因地制宜
權力過度集中,造成忽視地方民意→離權力越遠的地方容易產生政治疏離
趨勢
英式權力下放
行政授權:中央政策交由地方執行
立法授權:統治家園(蘇格蘭統治蘇格蘭)。地方自治;有民選議會、財政自主權等
法式權力分散:行政功能轉移地方政府;如:法國22個大區有經濟計畫權力
特徵
立法:有地方議會,國會可介入
司法:單一司法系統
行政:權力集中在中央政府
君主國v.s.共和國
君主國
君主政體:君主具實質權力,權位世襲:如:摩洛哥、沙烏地阿拉伯、約旦等
立憲君主制:君主為虛位元首,並另立行政首長;如:英國、日本、挪威、瑞典、西班牙等
共和國:沒有君主存在的政治體系,沒有比較民主的意思
後交由公民複決
準聯邦制
:red_flag:美國
:red_flag:英國、紐西蘭、以色列
:red_flag:憲法保留:在憲法層次進行規範,不能由立法機關訂定
:red_flag:相對不成文憲法而言
:red_flag:如當初黑奴的投票怎麼算?
:red_flag: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總統任命不是民選的
:red_flag:當代法理權威的來源
:red_flag:憲法解釋:本文條文沒有變動,但實質內涵改變
:red_flag:早期美國沒有連任限制,華盛頓當了第二任之後,才有建立這樣的習慣;直到二戰小羅斯福,當了四任才過世。後來通過第22號修正案,連選得連任一次。這是慣例變成修憲。
:pencil2:立憲主義
憲政之治
法治政治
:red_flag:如失業救濟金
:red_flag:女性在19世紀中期爭取公領域參政權(第一波)
:red_flag:資本主義發展下的結果,希望政府介入財富重分配
:red_flag:這邊關注在言論自由部分
:red_flag:三分法:
權力集中在中央政府:單一制
權力集中在地方政府:邦聯制
中央和地方取得平衡:聯邦制
二分法:單一制v.s.聯邦制
:red_flag:1990T. Blair(第三條路)帶領新工黨重新執政,實現承諾;
給予蘇格蘭更多自治權。蘇格蘭議會可以自行立法、徵稅
:red_flag:因應分離主義
:red_flag:英國、法國、台灣、日本、韓國
:red_flag:美國、馬來西亞、德國
:red_flag:英國由蘇格蘭(傳統上工黨鐵票)、威爾斯、英格蘭、北愛爾蘭(保守黨鐵票)組成
蘇格蘭獨立大家比較知道。威爾斯、北愛爾蘭也有獨立運動。
:red_flag:如聯邦政府與州政府
:red_flag:美眾議院以人口組成分配席次;參議院以州別分配席次。
眾議院反映民意;參議院反映各州利益
:red_flag:美憲法裁決者:聯邦最高法院
:red_flag:德國統一的經驗。
:red_flag:如加拿大魁北克(法語區)
:red_flag:如聯邦政府無法要求各州戴口罩的一致姓
:red_flag:美國一開始是邦聯制國家,後來才轉變成聯邦制。
但是為了獨立戰爭,欠了很多錢;但是因為中央政府說我概括承受債務,所以各州才願意簽。但還是有聯邦派和州權派的鬥爭
:red_flag: 美1776-1787有13州的邦聯制;
瑞士只有國號有邦聯,但實際沒有
:red_flag:因為是邦與邦簽訂條約,所以不能約束人民。
:red_flag: 現實生活中,國際組織比較常見;如大英國協、獨立國協
:warning:所以單一制和聯邦制都有分離主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