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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事件處理 - Coggle Diagram
性別事件處理
行為規範
避免異性獨處一室
無法避免時
先行報准
開啟門窗或設置透明門窗.
不可於營內牽手等親密行為
出差住宿禁止舆異性獨處一室
長官、上官或資深人員不得以職權邀约強迫應酬或要求非公務之活動
強制行為禁止.
藉機蓄意碰觸身體
要求碰觸自己身體.
其他不雅行為致他方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者。
言行禁止輕浮、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不得展示、寄送具性意味之圖片、文字或物品
性騷擾
適用性工法
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嚴、人身白由或影響工作表現
參加職務訓練
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對國軍人員或求職者
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及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其它人事措施等交換條件
適用性騷法
性侵害犯罪外
於非執行職務時
對他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教育訓練
主官主持性别平等生活座談
軍围
半年
旅(群)
每季
營级
每月
連級
每兩週
副主官、軍督、法制及人事人員
每年至少-一次相關專業訓練。
救濟
適用性工法
向肇案時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提出申復。
申復會之編組同申訴會,由組成申訴會之上一級單位執行
申訴會人員與申復會不得重復,
無監察、法制編制或缺員者,由上級指派專人協助
轉呈上一級執行
不服申復
軍職及聘雇
對性騷擾「申復」會「申復」決議有異議者
30日內提起訴願
對懲罰有異議者
收受懲罰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詢懲罰申訴管道提起申訴或權益保障
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會提出復審
文職教師擇一提起
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起申訴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適用性騷法
30日內向所屬駐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適用對象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及學校
國軍人員:軍官、士官、士兵、公務人員、文職教師、聘雇人員
學生不適用
事件發生之應處作為
疑似情資
一、申訴管道接獲案件,於24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肇案時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
申訴管道
1985專線
國防部疑似性騷擾事件申訴信箱
各級主官(管)及軍紀督察
司令部申訴專線.
O800221760
申訴要件
受理
言詞
受理之人作成紀錄,申訢人簽名或蓋章
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受理機關收到申訴書日期為準
書面及檢附委任害
不符規範者可於14日內補正
不予受理
要件
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代理人
同一事件已決議或撤回而重行申訴
事件發生後逾一年
格式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
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非權責單位於7日內以密件移送權責單位
二、24小時內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暫時調整單位(不同營區),有心輔需求時轉介醫療機構。
三、申訴提起後七日內組成申訴會
應受理之案件七日內開始調查。
調查注意事項
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係人列席說明,說明後即離席
過程應保護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隱私權
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被害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因調查之需要作成書面紀錄,交由當事人閱覽
案件相關之所有人,原則上應對案件保密
作成調查報告書,初擬性騷擾是否成立之建議,逕提性騷擾申訴會審議。
注意事項
審議以不公開為之
得邀請相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說明或協助。
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
對於相關人員均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得遇
委員有不同意見,可要求於會議紀錄中記載。
應作成成立與否之決議,二個月內完成結案(含將決議書送達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性騷擾成立者
會中建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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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
不成立者
涉嫌成立性侵害
1 more item...
建議調整單位
申訴會由七至九人組成,女性比例不低於1/2,男性比例不低於1/3
成員
注意事項
調查成員應為委員之一,含軍紀督察、法制及外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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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迴避
5 more items...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4 more items...
一、召集人:編階上校以上之副主官(管)
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或副主官則提升上一級單位編成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二、軍紀督察人員: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報告撰擬
三、法制人員:審查全案調查程序適法性。
四、人事人員
外聘委員介聘
委員會祕書單位(會議紀錄撰擬)
五、國軍代表
視案件性質檢派適員
六、外聘委員
專家、學者、律師
教育部性別人才資料庫
開會人數,1/2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不受理,20日內書面通知申訴人
監察、法制及心輔主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