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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第九章(政府體制), 說服權才是權力基礎, 不符合政黨政府原則, 1990's成主流, 1970's淪為政治表態, 言過其實,…
政治學第九章(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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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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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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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對國會負責:George I國王語言不通,因此首相在國會與國王之間穿梭,負責傳遞訊息。繼任國王對政治沒興趣,所以行政權逐漸轉至首相(內閣)
→第一任內閣首相R. Walpole法案未獲議會支持而離職
→議會有權對內閣表達不信任而內閣須對議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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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選舉人團的成因:為避免直接民選造成政治狂熱,再加上當初交通運輸、通訊方式受限,因此早期各州派出選舉人(各州產出方式不同),形成選舉人團代表人民來選總統。
目前各州是用選舉方式產生選舉人團。有435+100+3(哥倫比亞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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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少數內閣:沒有政黨要跟你組閣,但又不推翻行政權,因此是單一政黨組閣。在委員會中心主義國家,因為決策權在委員會,這是可能發生的。因為加入聯合內閣要拋棄部分政黨主張,如果執政失敗,責任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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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修憲前,總統任期七年,議員任期五年。因此在總統任期末端,會出現議會改選,這時可能出現失去國會多數,也就共治現象。為了避免舊民意對抗新民意,總統會提名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總理;經過兩年,若總統要大選,會選擇解散國會,進行大選,通常因為衣帶效應,總統所屬政黨會獲得國會多數,因此分立政府消失,又再次成為一致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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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法國在共治期間,雖然總統有出席部長會議的權力,但通常會用請假的方式,讓總理主持會議。但憲法規定總統有國防和外交權力,這時候總統就會和總理先後與會,之後總統就會禮貌性缺席,由總理去談。因此在共治期間,行政權是由總統和總理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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