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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汰除 - Coggle Diagram
考核汰除
考評程序
決議
2/3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記名投票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主席原則上不投票)
決議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
書面送達並附記教示規定
續服現役
不適服現役
報請國防部或司令部核定退伍、解召或轉服常備兵
考核指標
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
其他佐證事項
委員組成
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人員5-11人組成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副主官為主席
因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
權責長官指定委員中「單位主管」一人為主席
得由上一級編組或協請友軍或部外專家組成人評會
受考人職務階級高或單位內無適員擔任委員
單位內任一性別比例未達1/3
人評會1日前(不含例假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
到場陳述
不到場
受評人書面陳述
原服務單位應由正、副主官(管)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列席說明、備詢
辦理時機
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30日內
志願士兵依志願申請不適服者,不受上列限制
各單位檢附佐證資料,呈送權責單位書面審查核定
考評權責
將級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將級
國防部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
參謀總長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副部長
各司令部
司令
無適當階級人員組成人評會時得呈報國防部
上校級
中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中、少校官、尉官、士官長
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士官、兵
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管)
辦理時機
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
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
一次記大過兩次以上懲罰
年度考績核定後
具體作法
軍、士官
撤職
任職條例第10條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
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
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
志願士兵
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
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現役
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應徵集服常備兵役之男子
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轉服常備兵役,期滿退伍(役期1年)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男子
83年1月1日(行政院100年12月30日行政公報)
之前出生
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改服替代役,期滿退伍(役期1年))
之後出生
退伍
已完成兵役義務者
解召或退伍
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
解召或退伍
受考人涉刑責者一律依法究辦
求濟
考評結果送達之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議,以一次為限。
放棄再審議應以書面為之
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組成1/2不得與初審委員相同,並應依原結果保留不同意見委員相同比例人數。
受考人對核定退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役結果不服時
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依據
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核具體作法
對象
國軍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士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