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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19 - Coggle Diagram
行政協助
§19
定義:
行政機關在作成公法上職務行為時基於法律或事實之需要,請求其他情政機關予以協助,是為所謂之職務協助。
職務協助僅為臨時性、輔助性之行為,受請求機關不因之而代理請求機關,亦不發生管轄權之變更。
法理基礎
:依行程法§19I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要件§19 II
因法律上之原因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
不能獨自調查者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
顯較經濟者
有正當理由需協助者
§19 III :除有緊急情形外,皆以書面為之
拒絕§19 I
應
拒絕
協助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得
拒絕
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
→係指應拒絕外,另有法律或事實上之正當理由
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
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尤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特徵
臨時性
輔助性
被動性
區別
執行協助
(行政執行法§6)
行政協助之一種
二者均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依法有相互協助之義務
係基於行政協助之法理,執行機關與協助機關相互間(內部關係),應屬一種主從關係。
相同
均為行政機關之互相協助之行為,向平行或不隸屬之行政機關
管轄權均不移轉
皆需以書面請求之,且須依法定原因請求協助
不同
行政協助→係有關行政機關相互間不論何種公法上行政行為,為實現其法定職權。
執行協助→係屬行政上強制執行事務之行為。
行政協助→普通法性質
執行協助→行政協助有關行政執行之特別規定
行政執行§6未規定之部分,如請求方式,拒絕協助之原因,拒絕通知與爭議之解決,特別法未規定時,自適用行程法§19之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