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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組織 - Coggle Diagram
中央政府組織
總統
院際爭執調和權§44
代表國家權§35
諮請立法院開臨時會議之權§69
統帥全國陸海空軍§36
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權:須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通過 §38、58、63
宣布戒嚴權§39
發布緊急命令權 憲增§2III
解散立法院:總統於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後10日內, 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憲增§2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權§72
覆議核可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決議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憲增§3II
大赦、特赦、減刑、復權權 §40
刑事豁免權→程序上障礙: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立法院
職權:
1.制定法律權。
2.審議預算權:
(1)各機關年度概算移送行政院主計處,中央政府概算並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由行政院(需於會計年度3個月前)向立法院提出(§59);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任意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增§5VI)。
(2)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預算法§48)。
(3)對於行政院所提之預算案,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76)。目的在於避免人民財政負擔。立法院不得在款項目節中移動刪減,以維護政治政治(J391)。
3.監督行政權:
(2)質詢權: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會首長質詢之權(憲增§3II)。總統、副總統、考試院、監察院等,無接受職權之義務。
(1)聽取行政院施政報告或施政方針之權(憲增§3II)。
4.倒閣權
(憲增§3II③):
全體1/3立委聯署,於72小時提出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表決之。全體1/2贊成,行政院長應10日內辭職,並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再次對同行政院長提出。
5.緊急命令追認權:
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應於3日內目行集會,並開議7日內追認之(憲增§4V)。
6.人事同意權:須經立院同意後任命
(1)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憲增§5)。
(2)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憲增§6)。
(3)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憲增§7)。
(4)審計部之審計長 §104。
7.補選副總統之權:
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增§2)。
8.聽取國情報告權(憲增§4)
9.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罷免案
10.憲法修正提案權:
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突出修正案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全體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1/2通過(憲增§1、§12)。
11.領土變更提議案:
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突出修正案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全體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1/2通過(憲增§1、§4)。
12.解決中央及地方權限爭議權 §111
13.決議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
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 §63
立法委員共113人,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各3人
區域立委:直轄市、縣市共73人
僑選立委、全國不分區:34人
婦女保障名額:全國不分區推薦名單,不得少於1/2
任期4年,得連任
立法院院長,為立法委員互選
立法委員身分之保障:
1.言論免責權(§73)。
2.會期中不受逮捕特權(憲增§4 VI)
集會:
1.常會(每年兩次,一次四個月)。
2.臨時會(由總統咨請或1/4以上立法委員請求)。
決議:
1.一般決議:需有1/3立法委員出席;需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
2.特別決議:3/4多數決為提出憲法修正案。2/3多數決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或罷免案。1/2絕對多數決針對行政院要求覆議案維持原決議案、通過對院長不信任案。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63
司法院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1)
1.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2.機關爭議案件。
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4.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5.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6.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77
司法院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5I)。正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司法院組織法§8)。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5I)。大法官15人組成之。
法官之保障:為終身職 §81。
行政院
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 §53
14部8會。政務委員5~7人
行政院會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等
依憲增規定,需對立法院負責。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和施政報告之義務。
考試院
職權:
1.考試權(憲增§6I)。
2.銓敘等。
3.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87)。
組成:
1.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6II)。考試院正副院長不得兼任考試委員會。名額7~9人。
2.任期4年。總統於任滿3個月前提名;考試委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致原任期屆滿止(考試院組織法§3II)
3.考試委員不得赴大陸兼職。違反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考試院組織法§5-1)。
考試院為最高人事行政機關
。憲增§6I:「最高考試機關,左列事項,不適適用憲法§83。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監察院
職權:
1.彈劾權:
可以:公務員、司法院人員與考試院人員、監察院人員、軍人。
不可以:民意代表、總統與副總統、議會議長。
2.糾舉權: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處置,與彈劾不同之處,著重於快速且具急迫性處置之必要,且係針對被糾舉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為之。
3.糾正權:經各該委員之審查及決議,監察院德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改善(§97)。
4.調查權§95
5.審計權:對於政府收支予以稽核之權
6.受理相關人員之財產申報
7.提出法律案權
組成:
1.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2.監察委員29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7II),須年滿35歲。
3.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增§7V)。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90、憲增§7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