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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調任」所指為何?(10分)請說明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對公務人員調任限制的各種規定。(15分), (普)精簡版, 高點
還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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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精簡版
公務人員之「調任」所指為何?
(一)公務人員「調任」之涵義
也就是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之職務調動。
2.現行人事法規之調任態樣可依
調動後對資格是否產生影響,
以及調動後之隸屬關係加以劃分
1.任用法之調任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調任,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
(三)商調他機關現職人員限制
調任如涉及「同一行政主體内另一行政機關」或「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異動的情形,則須遵守以下規定:
1.指名商調
本法第22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各該任用考試限制轉調規定限制。
2.需先經法定程序
本法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22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
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後,
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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