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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甲等與乙等之利益效果差異為何?
試依不同人事法規相關規定說明之。, 三等寫法
(有時間+衝版面), (普)精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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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精簡版
(單純寫利益差異)
年終考績甲等及乙等之結果,對公務人員的財產權利、升遷權利、訓練發展權利及名譽權利等利益皆有差異,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財產權利差異
考績獎金差異,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1.甲等
1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乙等
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級者,給與1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升遷權利差異
1.升職等:
考績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
(1)年終考績甲等二年,或三年中一甲二乙
即可取得升任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2)如同職等年終考績均為乙等而無甲等者,
則均未能取得升任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2.升官等考試與訓練
(升官等考試法與任用法)
(2)升官等訓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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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升簡任官等訓練及升薦任官等訓練之條件中,均規定年終考績最近三年須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1)升官等考試成績計算
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兩年列乙等以上者,可併入升官等考試之平均成績計算,比例為30%,
反之,如三年之年終考績均為乙等者,則未能併計考試成績計算。
3.其他影響:(陞遷法之陞任評分標準)
陞遷法之陞任評分項目,考績甲等二分,乙等一點六分,顯然會影響陞任之條件。
(三)訓練發展權利差異
1.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施行細第13條第1款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之基本條件;
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2.申言之,最近2年年終考績須獲得甲等考績,始得選送進修;皆考列乙等則無此機會。
(四)名譽權利差異
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2條規定,
最近三年有乙等將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對象以甲等考績為基本條件,乙等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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