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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客體錯誤 重傷未遂、殺人既遂之競合 - Coggle Diagram
等價客體錯誤
重傷未遂、殺人既遂之競合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
犯意
,某日深夜埋伏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
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
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是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分)
(一)甲持球棒揮打丙的行為,
成立
重傷罪之未遂犯(第278條第3項)
:
1依題所示,丙並未因甲的揮棒攻擊而成重傷,故以下檢討未遂犯。
主觀上,甲誤丙為乙,此應屬
「等價客體錯誤」
,一般認為,等價客體錯誤屬不重要的動機錯誤,故不阻卻甲之重傷故意(亦有學者採取「法定符合說」而得相同結論);
客觀上,甲業已著手而未達於既遂。
2.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持水果刀刺殺丙的行為,
成立
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
:
1.
客觀上
,甲持刀刺殺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主觀上
,甲雖誤丙為乙,然如前所述,此僅屬動機錯誤,不影響甲之殺人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競合:
1.甲連續對丙
揮棒十下
,應屬「自然意義之一行為」(或稱接續犯),故僅成立一罪。
2.甲其後改變犯意而殺丙,此時殺人既遂與重傷未遂應如何競合,有下列不同見解:
(1)早期實務見解認為(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 2783號判例):「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
除其先祇有傷害人之故意,嗣後始另行起意殺人者應併合論罪外
,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
近期實務見解則認為:「以傷害之犯意而毆打被害人四肢,過程中又欲置之於死地,復毆打其頭部等要害部位致死,則其傷害與殺人行為間,仍具有
階段上之整體性
,與行為人本即具有殺人故意之情形並無不同,乃可因補充關係而評價為殺人之一行為。
但
如前行為已告
失敗
,無法達成目的
;或已實現目的,卻再為後行為,縱侵害同一被害客體,其前、後行為,
自不能再評價為一行為
...另起意之犯罪行為,非犯意之提升,應論以數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13號判決)
(2)故依照上述見解,甲係於
重傷行為失敗後
始
另行起意
殺害被害人,此與重傷行為實行中犯意升高而起意殺害顯然有別,故甲所成立之重傷未遂與殺人既遂二罪,應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