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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試院組織法, 解題技巧,因為人事跟組織的部分很難分的非常清楚, 因此以異動的[內容]作為架構大標題來說明, …
(普)考試院組織法
民國109 年1月8日修正通過的
考試院組織法
對
考試院人事及组織結構
產生什麼影響?試說明分析之。(25分)
(一)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
任期
縮短
1.考試委員名額由19人,修正為7人至9人。
2.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由6年修正為4年。
就考試院之
組織
成員而言,限縮考試委員之名額及任期,
可
節省人事費用
,並
加速人力更新
鑒於政府財政負擔過於重大,政府重要課題即為組織精簡
以利將整體的公務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劃一,並釐清責任。
(二)考試委員提名
資格
改變並增加限制條件
為符憲法所定考試院之人事權超然獨立,
新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第4項
規定
考試委員具有
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
,
並增訂
第5條之1,
考試委員
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
憲法第88條規定,考試委員須
超出黨派以外
,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如此修正對維護文官制度,避免受政黨干擾將有助益。
將舊法關於考試委員提名資格之「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及「富有政治經驗」的要件刪除。
(三)考試院
組織
精簡縮編
明定考試院設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新修正$6),此係因應現行實際情形而定,並無增設機關組織。
並
刪除
第15條及第16條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得於各省設
考銓處
之規定,如此
避免考試院組織之擴增
。
(四)就考試院
職權
運作,予以限縮:
1.
刪除
第17條規定,考試院對於各公務人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資格時,得不經懲戒程序,逕請降免。
2.修正第2條
考試院職權行使
之規定:
(1)明定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2)刪除原規定「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
基於此一修正,對於我國考銓業之推動,勢將造成影響,尤其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之執行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所未列舉之事項,例如訓練、進修等,將可不受考試院監督。
舊法規定「考試院對各機關銓敘業務有監督權」,
但考試院與行政院係分屬憲法上不同的治權體系,
應是
互相制衡
而非監督關係,
而長年以來,考試院開委員會及院會時,
人事總處每週要列席並備質詢,形成
主從關係
的存在,
實乃與憲法的權力分立制度設計衝突。
因此修正組織法後,明訂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以合乎憲政體制運作。
【前言】
為解決憲政體制的衝突及總統無提名權的不合理現象,並力求精簡政府的運作,考試院組織法於109年進行修正,其人事及組織結構影響如下:
解題技巧,因為人事跟組織的部分很難分的非常清楚,
因此以異動的[內容]作為架構大標題來說明,
而不是以人事&組織分別產生甚麼影響來申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