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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地方法規, 地方自治法規得否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Coggle Diagram
地方立法→地方法規
體系
自治法規
(地制法§25)
自治條例§26
地方立法3讀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合法性監督
統稱:
直轄市→法規
縣市→規章
鄉鎮市→規約
事項:§28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
創設、剝奪、限制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違反者
罰鍰:10萬元以下。
其他種類行政罰: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
。
事業機構之組織
其他
自治規則§27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合目的性監督
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自治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之。
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照查。
委辦規則 §29
地方行政機關
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
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自律規則 §31
地方立法機關
行使法定職權時,必要之成文行為規範
基於議會自律
位階
憲法
法律
法規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自律規則
行政規則
委辦規則
地方自治法規得否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