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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 (種類:, 特性:, 利用關係, 成立:, 消滅, 概念: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而言。) - Coggle…
公物
種類:
公共用物
行政用物:機關內部使用之物
特別用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承諾)始得使用之公物。
營造物用物
特性:
原則為不融通物
,
但例外如私人仍保有對其公務之所有權。
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
,經由財產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撥用即可。
利用關係
民間使用
一般使用:不經許可,均得以使用
特別使用:需經主管機關許可。
特許:機關對
特定人
,有
長期使用。
行政使用→不與民眾發生利用關係
成立:
事實狀態
→時間的長久
因法律行為而成立(稱:提供公用
)
學說主張提供公用之意思表示為行政處分之一種。
消滅
為型態消失
為廢止公用
通說視其為行政處分。
概念:
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
之物,並
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
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