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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刑罰以外之處分), Q1針對什麼人?, who, 僅限外國人 - Coggle Diagram
保安處分(刑罰以外之處分)
拘束人身自由
1.感化教育處分
未滿18歲減輕其刑,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所。
未滿14,不罰,得令入感化教育所。
3年以下
2.監護處分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刑之執行前為之。(送精神病院)
五年以下
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
3.禁戒處分
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1年以下
毒品成癮者、酗酒犯罪者
4.強制工作處分
犯罪習慣者、懶惰成習犯罪者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以下
5.治療處分
身心上有疾病,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可能性者。ex.戀童癖
強制治療處分:得令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鑑定治療處份:執行期間每年鑑定
無期間限制,處分期間直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非拘束人生自由
6.保護管束處分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
定期跟公務員報到。EX.有沒有回到幫派、有沒有再吸毒
受緩刑宣告者,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7.驅除出境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預防侵害社會、犯罪為目的,施予矯治、醫療、教育等。
Q1針對什麼人?
Q2時間多久?
who
HOW
期間
僅限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