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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判決 - Coggle Diagram
各國判決
美國二審(CAFC):
人工智慧不能成為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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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ler主張,不讓人工智慧成為發明人違憲,但法院認為,美國憲法 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8,是賦予國會立法處理專利的事務,而國會已經透過訂立《專利法》來做出他們的選擇,因此沒有違憲。
EPO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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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問題與意見
依據EPC 52條,任何有新穎性、產業利用性和進步性的發明皆可專利。這和是不是人發明的無關。這點上訴委員會同意,人工智慧的發明也可以申請專利。如此一來就有論者會認為:「這樣這些人工智慧發明的專利,被60條擋掉!實際上無法申請專利。」
上訴委員會認為,這兩個反對意見的弱點在於,他們要求委員會完全忽略EPC的形式要件要求。委員會對以上兩點意見做以下回應:
第一:委員會不認為這樣的結果會對機器發明有不公平對待。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或判例阻止機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將自己列為發明人,且專利局沒有阻止申請人在申請時提供與實施發明無關的資訊,即申請人可以在說明書說明這是人工智慧發明的。
第二:對於上訴人提出的種種問題,可能有多種解決方法,如何取捨是立法者的責任,專利部門不能代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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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二審:人工智慧不能成為發明人!
主要意見(Lord Justice Bi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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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見與回覆
有些人會認為說,如果今天有個小偷闖進Thaler的辦公室,並且偷了這個發明的描述且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也會因此被授與專利。
1977專利法有個重要的點是在於,就算被授與專利的人不該被授與專利,該專利也是有效的!
法院認為,這種情況發生時,Thaler可以向當局依法(應為s8或s37)主張,最後Thaler也還是可以得到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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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一審:人工智慧可以是專利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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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條的目的性解釋(專利法第2A條:本法的目的是在澳大利亞提供一個專利制度,通過技術創新和技術轉讓與傳播來促進經濟福祉。在此過程中,專利制度將長期平衡技術的生產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公眾的利益。),應該要將發明人解釋為可以是人工智慧。否則人工智慧發明的專利因為欠缺發明人而無法申請專利,和專利法的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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