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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刑處分, 防止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立法目的, 4種方式 - Coggle Diagram
易刑處分
2.易服勞役(刑法42)
被科處罰金之刑,超過法定期限(2個月)無力完納者。
罰金判決確定後,2個月完納。
勞易期間最長1年
得換
3.易服社會勞動(刑法42-1)
三贏制度
2.社會:造福鄰里
3.罪犯本人:不用入監,有工作且家庭生活能維持。
1.政府:減緩監獄壅擠不用擴建、節省矯正費用
6個小時換算1日。最長2年。
不能換
2.入監執行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3.身心健康無法社會勞動
1.易服勞役超過1年
4.易以訓誡(刑法4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
犯罪動機:公益上、道義上,顯可原諒者
1.易科罰金(刑法41)
構成要件
1.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判宣告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or拘役
是受短期自由刑之宣告者,因執行困難,符合要件下代替自由刑之執行。(以罰金代替坐牢)
意思
不執行判決確定的宣告刑之刑罰,准以其他處分替代執行。
效力
已執行論
防止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弊端?
欠缺對受刑人充分施教之機會
受刑者多為初犯,短期自由刑會減弱其自尊心
輕微犯罪者的家屬會因受刑人短期自由刑執行,而受物質及精神上損失
犯罪者被釋放後,因社會的標籤作用,導致其回歸社會困難
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的原因。
立法目的
4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