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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效力:非表示權的得喪變更, 效力:無意思表示能力變為有意思表示能力, 法律行為之效力, 效力:效力未定的意思表示變為自始有效,…
民法
效力:非表示權的得喪變更
所有權(=得自由支配該物)
時效取得、善意取得:一人絕對喪失所有權、一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有效的移轉所有權契約:一人相對喪失所有權、一人繼受取得所有權
有效的拋棄所有權單獨行為:一人絕對喪失所有權
人製造物:一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債權(=得自由支配(保有)他人給付)
有效的債權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一人(或兩人)原始取債權
有效的移轉債權契約:一人相對喪失債權、一人繼受取得債權
有效的拋棄債權單獨行為:一人絕對喪失債權
其他物權
時效取得、善意取得:一人絕對喪失其他物權、一人原始取得其他物權
有效的移轉其他物權契約:一人相對喪失其他物權、一人繼受取得其他物權
有效的原始取得其他物權契約:一人原始取得其他物權
有效的拋棄其他物權單獨行為:一人絕對喪失其他物權
效力:無意思表示能力變為有意思表示能力
無意思表示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有效的允許限制行為人單獨行為
無意思表示能力之受輔助宣告人
有效的允許受輔助宣告人單獨行為
法律行為之效力
例外
效力未定+承認權
無效
有效+撤銷權
原則
有效
一人相對喪失債權、一人繼受取得債權
準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契約
一人絕對喪失債權
準物權契約-拋棄債權單獨行為
一人(或兩人)原始取債權
債權契約
一人相對喪失所有權、一人繼受取得所有權
物權契約-移轉所有權契約
一人絕對喪失所有權
物權契約-拋棄所有權單獨行為
一人原始取得其他物權
物權契約-原始取得其他物權契約
一人相對喪失其他物權、一人繼受取得其他物權
物權契約-移轉其他物權契約
一人絕對喪失其他物權
物權契約-拋棄其他物權單獨行為
效力:效力未定的意思表示變為自始有效
效力未定的
效力:效力未定的意思表示變為自始無效
效力:於所定期限內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效力:有效的意思表示變為自始無效
為使自己/使他人原始取得債權之雙方性意思表示
一人原始取得該權利:人
為使自己相對喪失債權之雙方性意思表示、使自己絕對喪失債權之單方性意思表示
同債權
為使自己相對喪失所有權之雙方性意思表示、使自己絕對喪失所有權之單方性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