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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五條
從新從輕原則, 解題架構 - Coggle Diagram
行政罰法第五條
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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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據此,申請人有依法定期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者,即依同法(舊法)第7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假設國人某甲於國外結婚後6個月,該(新法)第79條經修法而變更處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故後法比較前法顯有更重之行政罰。申請人於結婚後1年,始回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本題難度低,涉及行政罰法第五條規定,
行為人行為時違反之行政法規後,
遇到行政機關裁處時行政法規變更之情形,
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本案應適用行為時較輕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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