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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服法 - Coggle Diagram
公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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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兼職之義務§15
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反覆從事。依法兼任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但從事公益或非經常性、持續性,不影響本職,不在此限。
兼任教學或研究,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不在此限。
有但書之情形,需備查。
的於法定工作時間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其財產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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