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一般給付訴訟, 解題架構, 藍色是補充的註解 - Coggle Diagram
一般給付訴訟
準此,甲若
依約
向B申請下水道之某工程許可,而B拒絕發給時,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一)甲應提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理由說明如下:
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則以
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
,
包含一定行為之
作為或不作為
,
例如財産上之給付,或為一定意思表示、事實行為等。
其中,基於
公法上行政契約所發生之給付,亦同
。
1.按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
規定略以,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
公法上原因
發生
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
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
之其他
非財產上之給付
,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因
公法上原因
發生
作為給付之訴→訴請為一定的給付
不作為給付之訴→請求被告不為某種給付
財產上之給付
或
請求
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
之其他
非財產上之給付
財產上之給付→包含金錢或物品的給付
例如:公保、勞保、公法契約發生的給付、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者(不論涉及財產或非財產)
應屬課予義務訴訟
必須主張給付義務的違反損害原告的權利
必須不屬於得在撤銷訴訟中並為請求的給付
例如→公務人員依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遭該管機關拒絕,此時原告應訴請撤銷原處分(即拒絕給付的公文書)且一併請求給付若干基數或一定數額的福利互助金,而非提起給付之訴。
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為
「行政處分以外之行為」
,
且訴訟當事人非限於人民告行政機關,尚
包括行政機關作為原告
,以人民或另外一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者。
2.查本案中,
B開發公司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甲公司締結
公法上之行政契約
,
B開發公司於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參照),又本契約應屬於
行政程序法第 137條之雙務契約
雙務契約之特別條件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
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二、人民之給付
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程序法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B開發公司
有義務發給
甲各項工程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許可,
甲公司則
有義務淨化
該市區淤積之下水道,先與敘明。
惟B開發公司
拒絕發給
甲工程許可,
該工程許可應屬於
授益行政處分有疑問
者,
若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契約中所負作成「行政處分」之義務,人民可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 條規定,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1)肯定說(105判385)
認為行政機關依行政契約應為特定之行政處分時,
該處分係
非財產上給付
,
因為行政機關未
依約
為行政處分時,
非行政訴訟法第 5條
「依法申請之案件」
,
且行政機關拒絕作成行政處分,
「依法申請之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 5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
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令所定期間內
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
訴願
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白話解說:
由於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要件為「依法」申請
本案為「依約」,而非「依法」
該行政處分(VA)僅為契約之附隨義務
原則上
應經訴願之先行程序
以審查行政機關拒絕作成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
故其契約相對人所得提起者,應為一般給付訴訟較為恰當。
(2)否定說(學者李建良老師)
則認為,應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
之類型,
因課予義務訴訟以
行政處分
為程序標的,
但
不以程序標的
之存在為必要,
必須要以原告
請求之標的
是否為
行政處分
而定。
白話解說:
此說認為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
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
的要件是
「行政
處分以外
之行為」
認為依約給付的內容本質上還是一個
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8條是
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
補充
性類型
因此能使用課予義務訴訟
則不應該先使用一般給付訴訟
本案甲請求的內容為
行政處分
所以應該適用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
3.本文採
肯定說
之見解,
因本案基於
行政契約請求
作成公法上非財產上之給付,
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主張之
甲如情況
急迫
,有聲請
暫時權利保護
之必要時,應向B、A,抑或行政法院聲(申)請那一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25分)
(二)甲如情况急迫,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作為暫時權利保護措施,並以B公司作為聲請相對人:
1.行政訴訟法第 298條規定:
「I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
保全
强制執行,得聲請
假處分
。
II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
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
III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IV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
目的乃為
改變現狀
,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故
行政法院
定暫時狀態,如有暫時實現本案請求之必要者,
得先命為一定給付,此種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係用以對爭執法律關係作成「暫時性規制」,甚至可以暫時設定或擴張聲請人之法律地位。
又假處分具有補充性之要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必須無從以停止執行作為暫時權利保護之方法者,才可以提起假處分。
2.行政訴訟法第 25條規定: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查本案中,A直轄市都市發展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委託某民間開發公司B改造該轄市之某老舊市區,
依據大法官釋字269號解釋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B 公司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範圍內應視為行政機關,
並以B公司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機關
3.因此甲於本案訴訟中既然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類型,
則請求暫時權利保護措施之目的並非在於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
而係希望B公司
作成行政處分
,
甲公司應以
B公司
作為暫時權利保護措施之
程序相對人
提起假處分類型,
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命B公司
先發給甲工程許可
,以避免急迫之危險
白話解說:
因訴願法、行政程序法並未訂定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因此不能跟行政機關(本案之B或A)"聲請"
假處份只能向
行政法院
提出"申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 298條第1項保全假處分:維持現狀
行政訴訟法第 298條第2項定暫時狀態處分:
改變現狀
第3項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本案甲的目的乃為
改變現狀
,想從不核准申請變成核准申請
暫時
權利保護措施類型
「停止執行」
沒有執行任何行政處分(排除)
「假處分」
使用此項→行政訴訟法第 298條
「假扣押」
與金錢、財產無關(因此排除)
A 直轄市
都市發展局
依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規定,
委託
某
民間開發公司B
改造該直轄市之老舊市區。
B 公司爰於
受委託權限範圍
內與
甲下水道工程公司
締結
行政契約
,約定甲
負責清理
、淨化該市區淤積之下水道,而B則於必要範圍内,
依法
發給甲各項工程許可及廢棄物
清理
許可
本題難度不低,涉及爭點乃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B
於
權限委託範圍內
視為
行政機關
,
又
人民
基於
行政契約
之權利
向
行政機關
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
應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
,而非課予義務訴訟。
又本案訴訟為一般給付訴訟者,
應採取之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應以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假處分
作為依據
向
行政法院聲請
,
並以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作為
程序相對人
解題架構
(一)依據xx法其說明如下
破題法:直接寫出結論[本題應該提出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還推不出結論:[本題涉及爭點乃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於
權限委託範圍內
視為
行政機關
,
又
人民
基於
行政契約
之權利
向
行政機關
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
應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
,而非課予義務訴訟。]
要先引用法規&說明法理(從新從輕原則)
(二)舉例說明
評述:自己的見解
藍色是補充的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