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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學理上 (範圍小) - Coggle Diagram
公務員
概念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
民意代表 →X(無給職之人員)
公立學校教師 →#308 只有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才適用公服法
法官 →V
公營事業員工
台鐵 →V(公務員服務法§2 I)
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 →X
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指派任用之 →V(地方制度法§4)
地方民選行政首長
法律上公務員
:
刑法§12 II: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公務員服務法§2 I(廣義公務員):受有俸給
公務人員任用法§8(最狹義公務員):文職
國賠法§2(最廣義公務員)
學理上公務員:
稱公務員者,謂經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任用,並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發生公法上職務及忠實關係之人員。
任用條件
積極條件
年滿18歲
具法定資格(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考績升等)
具中華民國國籍
消極條件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曾服公務有貪汙行為→終身禁止
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褫奪公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終身免職
分類
政務官
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
法制上: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
懲戒有6種(無休職、降級、記過)
均為特任官、簡任官
事務官
依既定方針執行之永業性公務員。
懲戒有9種
有簡任、薦任、委任3個官等
公務員之權利與保障
公務員之權利
公法上財產權:俸給權、退休資遣撫卹法、保險金權、費用請求權
身分上權利:休假權、結社權、參加考績權、身分保障權
公務人員之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
準用對象:§102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依行政契約)
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之人員
考試錄取,未獲分發之人員(救濟係依
訴願
法規定行之)
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私立學校改制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保障項目:
身分的保障
禁止報復條款
公務人員身分依法律不得撥追保障
基於身分請求權之保障
停職事由消滅或經撤銷時復職之保障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之保障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
官等職等之保障
俸給之保障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時效
工作條件的保障
必要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之提供
不受違法命令之保障
因公涉訟之保障
執行職務安全的保障
保訓會決定不執行之處理
適用對象:§3 (國家考試及格)
學理上
(範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