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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言論自由比一般公民受較多的限制。
請依,並分析其限制背後之理據。 - Coggle Diagram
公務人員之言論自由比一般公民受較多的限制。
請依,並分析其限制背後之理據。
現行人事法規,說明對公務人員的言論
自由限制規定
由於我國並無法律,專章規範公務人員之言論自由的範圍,僅能由以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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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誠義務:
1.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2.公懲會98年度鑑字第11520號議決略以,文章內容,均足以侮辱中華民國之尊嚴或貶損中華民國之國格,... 足以威嚇台灣佳民之生命及傷害臺灣住民感情, ...其違反對國家忠誠義務,有欠謹慎之事證,已臻明確。 ...應依法予以懲戒。
(二)保密義務:
1.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2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2.公懲會93年度鑑字第10234號議決略以,被付懲戒人 ...接受媒體採訪,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謂:「院方為營運績效,隱瞞疫情,犠牲醫院員工與臺東縣民生命」等語,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現修正為第5條)第2項所定公務員不得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談話之規定,其有違法失職情事,至為灼然...
(三)保持品位及謹慎之義務:
1.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2.公懲會96年度鑑字第1097號議決略以,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身分地位獨特,動見觀瞻,故縱非執行職務,仍應謹言慎行,以維公正超然形象,
尤應避免評論偵、審中之個案,如有所論述,亦不宜損及機關、團體或個人信譽,否則即屬未盡其保持品位之義務,而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現修正為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
3.保訓會93公審決字第0028號議決略以,言論自由應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復審人所傳述之事實,僅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直接關係,尚非可受公評之事。
(四)銓敘部函釋所建立之言論自由規範:
依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9932748721號函意旨歸納如下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依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業獲致以下處理原則:
1.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2.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3.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4.至於個案有無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