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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官職併立」與「官職分立」的人事分類制度?(10分)試分析兩種制度的特色及在我
國公務人員系統中的運用情況。, 高點補充 - Cog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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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點補充
「官職併立」是我國獨有以職務為中心之制度,目前廣泛運用於一般行政機關中;
而「官職分立制」是品位分類制度之設計,目前運用於我國政府機關之警察與消防特種人事制度中。茲依題意,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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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官等職等併立,我國於1986年實施,兼採品位分類及職位分類制度之折衷混合制人事分類制度。
2.其特徵在,垂直層面同時有官等及職等,以為任命層次及職責程度之劃分;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5條第4項規定,委任為第1至第5職等;薦任為第6至第9職等;簡任為第10至14職等。
水平層面則有職組職系,併有一職務得跨列一至三職等,亦得跨列官等之設計。以職務為中心之制度,又稱職務分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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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特種人事制度,採品位分類。目前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分為警監、警正、警佐三個官等,各官等又分一、二、三、四階;人員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2.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運作基礎,惟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但書之規定,任用資格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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