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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補與考試分發
差異與選擇 - Coggle Diagram
外補與考試分發
差異與選擇
機關遇有職缺時,可以外補或考試分發方式補缺。請說明兩者程序上之差異
(一)外補與申請考試分發之程序差異
1.外補程序
(1)「公開甄選」
所稱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2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原則應公開甄選;
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3日以上(陞遷法細則$3I)
(3)指名商調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及其細則第21規定,任用他機關人員得指名商定之,且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2)辦理升遷
依據陞遷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略以,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 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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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機關首長退回重行辦理】
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2.申請考試分發程序
(2)考試及格後分發任用
任用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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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可資分配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配完畢,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1)提列考試職缺
【機關任用需求辦理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
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並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分析,若遇到一個六至七職等非主管職務缺時,應如何考慮以外補,還是考試分發方式補缺
(二)外補與申請考試分發之衡酌因素
1.人力需求之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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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員分配後,需經過訓練及試用程序,
方得正式任命為公務人員,期間至少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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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減緩人力流動之考量:
現行考試分發任用之人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限制轉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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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任職滿一定期限方得申請調任其他機關,
故以申請考試分發用人,有助於機關人力穩定。
3.業務熟悉度之考量
倘所辦理之業務內容,
須具備一定程度之行政歷練,
則以公開甄選具合格資格之人員為宜。
4.組織用人策略(特殊業務)之考量
機關需要馬上能夠完全銜接特殊業務推動者,
於同性質或性質相近機關中商調人力,
採外補途徑應是較合宜之政策
例如需要具備一定程度的語文能力,
則以對外公開甄選人員為宜,
機關需要培育新血,加以訓練供未來所需,則建議採考試分發
,但因為申請考試分發,機關無法挑選所需要的人才,
僅能被動接受分發的人選。
(1)機關官職等編制薦任官等以上職務為主者,
建議採考試分發補實人力,
以符合組織中「新人及初階人員採外補方式」、
「中高階人員採內升」之折衷運作模式。
(2)而機關編制委任職缺估較多數者,
建議採外補方式,以利提供其他現職公務人員機會,
方不至於發生新人職等較資深人員為高,
引發未來激勵管理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