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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派, 法系 (中華法系→道德為法律基礎、始於堯典/舜典、最早成文法典為周禮, 回回法系, 大陸法系→成文法、判例為不成文法源或補充法、雙軌制、…
法律學派
自由法運動
→法官造法
法律體系有漏洞時,必須由司法造法
V.S.
概念法學:著重法律行事邏輯的操作,法律條文應嚴格
自然法學派
→惡法非法 (法理)
:宇宙和諧,堅持正義
格羅秀斯
→自然法之父,對國際法奠定基礎
洛克、盧梭
(社會契約說)、
孟德斯鳩
(三權分立)
實證法、分析法學派
→惡法亦法
:法律不是自然存在,是主權者的命令
只從法律體系、概念與定理中法創造和法改變
奧斯丁
二戰德國納粹&義大利法西斯政權
歷史學派
→重視「習慣法」法源 :是民族的法律確信
薩維尼
(離開民族,法律就不存在)
梅因
(由身分到契約)
社會法學派
→重視「判例」法源 :社會利益合法的社會化
強調社會公益的存在
龐德
(法律目的在於達成社會控制)
純粹法學派(規範法學派)
→法律秩序之位階構造(由
凱爾生
提出)
法官適用法律,必須從實定法上解釋與適用,不得援用法條以外之概念補充。
法系
中華法系
→道德為法律基礎、始於堯典/舜典、最早成文法典為周禮
回回法系
大陸法系
→成文法、判例為不成文法源或補充法、雙軌制、合議制、法官審判制度、法律實證主義
英美法系
→不成文法、判例為普通法、單軌制、獨任制、陪審團及巡迴裁判、判例為中心
印度法系
特性
持續性(安定性)
強制性
適應性
普遍性
最廣義之法律
廣義之法律
法律
(立法院制定)
法
:含有一般性、普通性、基本性
律
:含有軍事性質且罪刑較為嚴峻
通則
:含有共同性或原創性,尚須據此制定個別之法規者
條例
:另為特別規定、補充規定、戰時規定、特殊事項
命令
(行政機關制定)
職權命令
職權命令:機關因職權,不須法律授權,得發布之命令,具抽象性、一般性對外效力。
→涉及技術性、細節性(中標法§7)
行政規則(行程法§159):涉及機關內部事務之分配及業務處理方式等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行政機關自訂之特別規則。
緊急命令(憲法增修條文§2 III)→由總統直接依憲法所發布。
授權命令(行程法§150 I)
(法規命令,委任立法,中標法§7)
憲法
狹義之法律
僅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規範(憲法§170、中標法§5)
泛指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所構成的一切法律體系或秩序。
名稱(中標法§3):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