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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行使公權力(又稱行政委託), 法律行為, 私人(助手):協助行政機關執行支援性、技術性之行政任務, 委託機關 - Coggle Diagram
委託行使公權力
(又稱
行政委託
)
委託行使公權力
意義:
委託機關
私人(團體、個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第三人(特定相對人)
將權限之一部分
法規
之依據
法制與實務案例:
教育部、交通部、財政部、陸委會、國稅局、警察機關、紓扣金、交通監理機關、國貿局
私立學校、遠通公司、中信銀行、海基會、扣繳義務人、船長、機長、私人汽機車修理廠
委託方式:
行政處分授予
法律直接授予
行政契約授予
要件:
(行成法§16)
實質上要件→
遵守法律保留則
形式上要件→
資訊公開
受託人之法律地位
視為行政機關→行程法§2
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訴願法§10
得發布法規命令
第三人不服委託令行政行為,如何救濟?
行政訴訟§5、#269
國賠法§4
訴願法§10
VS.
行政助手
(行政輔助人)
何謂行政助手
行政機關─因人力、設備不足
第三人(特定第三人)
行政機關與助手之法律關係
兩者為「主從關係」
行政機關→不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管轄權不發生移轉
雙方締結
私法契約
第三人不服如何救濟
行政助手之行為,其發生國家賠償責任以行政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助手僅為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之輔助人,對外之行為其權利義務效果,均為行政機關所吸收,並無獨立之法律地位。
行政委託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行政助手→不須不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委託→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助手→單純人力協助,管轄權不發生移轉
行政委託→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發生管轄權移轉
行政助手並非獨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機關,輔助人亦非公務員
法律行為
私人(助手):協助行政機關執行支援性、技術性之行政任務
委託機關
委託人
第三人
訴願
國家賠償
行政訴訟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