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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關於人工智慧發明重要議題之研究 第四章-人工智慧衍生發明之專利權權利歸屬(鄭禕寧撰寫;沈宗倫指導) - Coggle Diagram
專利法關於人工智慧發明重要議題之研究
第四章-人工智慧衍生發明之專利權權利歸屬(鄭禕寧撰寫;沈宗倫指導)
發明人議題之文獻整理
人工智慧獨立完成之發明
以修法方式允許沒有發明人的發明申請專利,使人工智慧所有者繼續研發有創作發明能力的人工智慧,庶符專利法目的
作為研發主體的人工智慧,其技術突破,已經給予過專利作為經濟利益上之補償及獎勵做為對價,不應在對其衍生之發明予以專利保護。
人工智慧衍生發明沒有適格之發明人,
因而直接進入公眾領域,不受保護。
人類利用人工智慧作為工具之發明
有認為不需理會人工智慧
直接以使用人工智慧的人類為發明人即可
有認為人工智慧之技術貢獻係來自於程式設計者及訓練者等,故渠等應視為共同發明人
人類與人工智慧協力完成之發明
有認為將有實質貢獻之人工智慧排除,雖可避免現行法之主體適格問題,卻同時面臨因發明人記載不實,而產生往後使專利被利害關係人舉發而撤銷之風險
有認為不需理會人工智慧
直接以使用人工智慧的人類為發明人即可
本文見解
發明人議題
人類與人工智慧協力完成之發明
擬制人工智慧為自然人,列為發明人
人工智慧獨立完成之發明
人類利用人工智慧作為工具之發明
人工智慧為功能性工具(比如化合物特性檢索功能,其角色僅協助人類加快研發進程,若欲有延伸之創作成果,則完全需仰賴使用該人工智慧之人)——使用人工智慧的自然人為發明人即可
人工智慧為結果性工具(意即其提供的是完全可預期之成果,利用人工智慧之人僅需 「觸發」即可產生該成果)——程式設計者及訓練者為共同發明人
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權人議題
擬制人工智慧為自然人,並設代表人來主張權利
專利權、專利申請權人議題之文獻整理
現行法:
有人類發明人者,適用專利法之明文認定專利申請權人;沒有人類發明人者,直接不受專利法保護
人工智慧作為專利權人:
在種種專利相關權利主張及申請時,會出現困境
人工智慧相關人士
程式設計者
製造者(若在未來有研發能力的人工智慧係以「發明機器人」的模式進行販售、授權、出租,則該發明機器人之製造者)
訓練數據提供者
人工智慧使用者
人工智慧程式的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