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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 - Coggle Diagram
基本權
基本權之權利能力
本國人:全部基本權
胎兒:生命權、人格權、財產權
死者:宗教自由權
Q:外國人?
三分說(早期通說)
包含普世人權(涉及人性尊嚴之基本權),不包含國民權(工作權、財產權等各類經濟性權利或福利措施的受益權)、公民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服公職等與政治相關之權利)
RES:1.涉及人性尊嚴之權利具有普世價值,任何人不分國籍均得享有
2.涉及國家經濟或其他資源之分配,應為本國人優先享有之權利
3.涉及政治,應為本國人享有之權利
不區分說(晚近學說)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均受基本權保障,僅視其「保護必要性」之高低而受有不同程度之保障,與我國越是具有「密切關聯」者(EX:長期居留、有本國之近親或配偶者),越具有保護必要性
RES:三者密不可分、相互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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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採不區分說
RES:去國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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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
私法人:非專以保護自然人為目的之基本權
非法人團體:非專以保護自然人為目的之基本權(J486)
基本權之內涵
XX自由權
主觀公權利:請求國家不侵害其XX之自由
客觀法秩序:國家行為應以保障XX之自由為指導原則
類型
人身自由權(憲§8)
人身之自由:「人身安全」,即人民身體有免於遭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之自由
居住遷徙自由權(憲§10)
居住遷徙之自由:選擇其住居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由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自由(J443、709)
狹義言論自由權(憲§11)
狹義言論之自由:
以著作、出版、講學以外之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而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等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應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J509)
秘密通訊自由權(憲§12)
秘密通訊之自由:
以秘密之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集會自由權(憲§14)
集會之自由:
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J718)
1.係保障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J445)
2.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J718)
結社自由權(憲§14)
結社之自由:
以結社之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一般狹義言論自由權(憲§11)
一般狹義言論之自由:
以一般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含「象徵性言論」
著作自由權(憲§11)
著作之自由:以著作之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J509)
出版自由權(憲§11)
出版之自由:以出版之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J509)
一般出版自由權(憲§11)
新聞播報自由權(憲§11)
新聞採訪自由權(憲§11)
講學自由權(憲§11)
講學之自由:以講學之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J509)
大學自治制度(憲§11)
宗教自由權(憲§13)
宗教行為之自由:
1.與宗教有關活動之自由
2.使一般行為符合教義之自由
宗教內在信仰之自由:信仰宗教之自由
生存自由權(憲§15)
生存之自由:生命之自由
工作自由權(憲§15)
以道德為要件?
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J666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Q:以營利為要件?
2.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J666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1.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
(J659)
XX平等權
主觀公權利:請求國家不侵害其XX平等
XX社會權
主觀公權利:請求國家給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