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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制定 - Coggle Diagram
法律之制定
法規之修正
原因(中標法§20):增、配、裁、必
程序(中標法§20 II):「準用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修正方式(中標法§10)
法規之廢止
原因:
中標法§21
1.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2.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3.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4.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附期限立法:法規有規定施行期間,期滿當然廢止。
廢止方式:
一定程序廢止【當然廢止】(中標法§22):
立院通過,
總統
(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公布名稱及施行日期,公布之日起第3日即為失效之日。
期滿廢止【應然廢止】(中標法§23):
主管機關
公告之。
大法官宣告失效
立即失效
定期失效
法律之暫停適用(中標法§19):得暫停一部或全部。停止或恢復之適用程序,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溯及失效
法律保留事項
#443-層級化法律保留
憲法保留
(非屬法律層次,而是憲法位階)
國會保留
(絕對法律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
(得授權)
→授權虛詞符合明確性原則
非屬法律保留事項
(得以職權命令授權):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施行細則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原則,否則違反法律保留)
中標法§5
制定程序
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黨團
(總統無法提案)
審查
→原則:應先送程序委員。
→例外:20人聯署或附議,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討論
第二讀會:議案朗讀後,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三讀會:僅得為文字修正,並將全案付表決
第一讀會:朗讀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表決:出席委員(1/3)半數通過。
覆議(否決權):行政院認(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15日內作成決議)。
公布
:總統於10日內公布之
施行
→公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
→另定特定該施行日生效。
制定機關為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