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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造物, ※公立學校 - Coggle Diagram
公營造物
●種類:
機場、港口
公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紀念堂、文化中心、運動中心
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民之家、勒戒所、監獄
孔廟、忠烈祠、公立殯儀館
公有果菜市場、漁市場
●意義:
將
人
與
物
做功能上結合
依據組織法規設立
行政主體→特定目的
與利用人發生利用關係
●營造物之權利:
警察權:違反利用規則,可取締或排除
家宅權:阻擋無力用權之人
利用規則制定權:
原則→依職權訂定利用規則
例外→涉及人民基本權,必須遵守
法律保留原則
●營造物利用關係
公法關係(人民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
VS
私法關係(提起民事訴訟)
1.依設置法規
2.依利用規則
1.強制性:公權力行政(須主管機關許可核准),繳納規費(年費)→
公法關係
2.非強制性:一雙發之租賃、借貸、買賣、定力氣傭,繳納租金→
私法關係
例外與限制
監獄、學校→必公法上
醫院、圖書館→必私法上
※
公立學校
學理→營造物
法治→行政機關(行程法§2、#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