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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 Coggle Diagram
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
商品若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若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原則上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無過失的話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
有事實足認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或停止服務
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定型化契約
應本平等互惠原則,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審閱期間:三十日以內
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特種交易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付保管義務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消費資訊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不實使消費者信賴受損害的話,媒體經營者需和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和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口頭保證若能舉證仍為有效。
包裝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必要之包裝,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
消費者保護團體
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任務:商品或服務價格及品質之調查、研究、發表+品質檢驗
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財務上之獎助
消費爭議之處理
消保官: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
申訴與調解
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十五日內處理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消費訴訟
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消保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
消保團體就損害賠償訴訟(二十人以上)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懲罰性賠償金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五倍
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三倍
因過失所致:一倍
總則
名詞定義
消費者
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不以自然人及民法契約的相對人為限
定型化契約條款
不限於書面
特種交易
三種: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分期付款
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