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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 Coggle Diagram
勞工保險條例
保險付給
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
同時受僱於兩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
參加滿五年: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未滿五年: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應在十五日內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費
計算方式: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管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申報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中央補助10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60,中央補助40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發生保險事故,於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費
各大種類之保險給付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失能補助費請領要件:1.治不好 2.經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 3.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
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
傷病給付
普傷補助費/職傷補償費: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
職傷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醫療給付
住院診療
門診
給付範圍:診察(含檢驗及會診)、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
老年給付
年滿六十歲
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合計未滿十五年,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不受十五日內給付規定之限制
請領年齡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保
給付方式(擇優發給)
合計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3000元
合計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之1.55%計算
延後請領
符合條件: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未符合條件: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則一請領
強制性社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包含外國籍員工
續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
通知申報原則
應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效力從通知之當日起算
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通知者,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保險種類
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
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死亡
罰則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