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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領移工轉換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白領移工 - Coggle Diagram
藍領移工轉換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基本規定
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
(雇主得申請展延,行政院訂展延事由及期間)
(重大工程者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特殊表現,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
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2.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
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
4.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勞動部110.06.27
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雇主與所聘僱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理如下:
1.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
2.查明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二、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本部專案核定。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換雇主。
聘僱期滿期間由該移工或原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轉換
就服機構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予接續聘僱之雇主及原雇主
辦理轉換登記以
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轉換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天)
(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但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符合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a.申請接續聘僱之新雇主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b.符合本會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即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資格),自得申請承接不同工作類別之外國人。
ex.原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為例,倘製造業雇主符合招募許可效期內且未足額引進資格,或持有經濟部工業局開具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認定證明文件,於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接續聘僱原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該外國人自製造業新雇主承接之日起,即得轉換工作類別從事製造工作
2.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3.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收容單位外國人為收容地公就機構)
外國人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者,其申請延長轉換作業得不受前項次數限制
移工無正當理由未依前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前二項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十四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白領移工
第1次工作許可期間為3年,得展延
無違反法令、聘僱終止、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健檢不合格返國治療再檢合格,得再入國工作
未設展延次數、期間、累計工作期間
居留期屆滿前新雇主申辦即可
不得從事藍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