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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規整理 - Coggle Diagram
重要法規整理
全民健康保險法
為強制性社會保險
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給予保險給付
眷屬
定義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
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
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政府負擔之保險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六
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承保機關為健保署
若有爭議事項應先申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辦理),不服結果時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投保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員
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在台居留滿六個月
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在台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被保險人分六類
保險費計算方式
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上限百分之六)計算
第一、二類被保險人投保基準
受雇者:以薪資
雇主及自營業主:以營利所得
自營作業者、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以執行業務所得
負擔比例
第一類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百分之七十(but私立學校:自付30、學校35、中央補助35)
第二類自付60、中央補助40
第三類自付30、中央補助70
第五類(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不予補助
補充保險費率以百分之二計算
保險財務之精算週期: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門診費用自行負擔之比率
自付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20,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5
若不經轉診
地區醫院:自付30
區域醫院:自付40
醫學中心門診:自付50
住院自付比率
急性病房
30日以下:10%、31-60日:20%、60日以上:30%
慢性病房
30日以下:5%、31-90日:10%、91-180日:20%、超過180日:30%
免自付條件
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條件
於台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需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於台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需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期限:六個月內
安全準備金
來源
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本保險之滯納金
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提存額度
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
勞動基準法
立法目的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單向強行禁止規定)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
僱用勞工之事業主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適用範圍
農林漁牧礦、製造、營造、水電、煤氣、運輸倉儲、通信、大傳、其他
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不適用
禁止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及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勞動契約
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不定期契約:繼續性、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及表示反對意思、雖另訂新約但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
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
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雇主調動勞工時要遵守的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終止契約之情形
需預告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最後手段原則)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預告期間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十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三十日前預告
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時數每周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不需預告
有時限三十日
於訂定勞動契約時作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損害之虞
對於雇主及其家屬與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故意耗損雇主所有之物品技術及營業上的秘密,致雇主有損害雇主有損害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曠工達六日
沒有時限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例外:勞工在產假或職災治療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
雇主有可歸責事由:不經預告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工資
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加班費算法: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同工同酬: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工資安全原則: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時間
休息時間: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特別休假
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有工資。事假沒有工資
退休
自請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強制
年滿六十五歲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